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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管理规定

(东农外字〔20191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入学标准,做好留学生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 第42号令)和《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东北农业大学可以接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接收学历教育的类别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收非学历教育的类别包括:进修生、交换生和语言生。

第三条 招生录取基本流程。

奖学金生招生录取基本流程包括:

(一)接受申请并收取相关资料;

(二)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查申请材料;

(三)征询培养单位及导师意见;

(四)确定预录取学生名单;

(五)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或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打印制作《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表》(JW201/JW202表)并报相关部门审批签署;

(七)寄送录取文件和入学资料等。

长短期汉语言生和进修生基本流程包括:

(一)接受申请并收取相关资料;

(二)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查申请材料;

(三)确定预录取学生名单;

(四)报送省教育厅和省外事办审批;

(五)打印制作《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JW202表)并报相关部门审批签署;

(六)寄送录取文件和入学资料等。

第四条 招生录取标准。我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本着“严格审查,择优录取”的原则,一直严把入学门槛,严格审查入学资格。具体录取标准如下:

(一)基本要求。来我校学习的外国来华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对申请来校学习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和黑龙江省奖学金申请人的年龄、语言及其他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关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和黑龙江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学历背景。重点确认申请人最高层次学历证书关键词,获得日期以及个人信息是否与其他材料相一致。对于条件良好但学历关键词与中国常识有异的,学校将做进一步核实,如不能有明确答案,将视为无效证书放弃考虑。入学之后将复查学生学历证书原件,进一步保证所录取学生已得上一级别最高学历证书。

来华留学生入学标准中的最低学历要求为:

1.本科入学要求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2.硕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

3.博士研究生入学要求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历;

4.普通进修生: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5.高级进修生: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己经取得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

6.语言生: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或相应学历。

我国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签署的政府间学历学位互认协议中约定了对方学生进入我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准入条件的,依照已签署的互认协议执行。

(三)学术水平。申请来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须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好,有明确的学习或研修计划,具有较强的学习及能力。

(四)语言能力。学校在录取过程中有明确的语言标准要求,在学生进入专业学习之前,需要获得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及以上水平合格证书。汉语水平达不到要求的来华留学生须进行汉语补习。

(五)身份资格。申请来校学习者必须具有外国国籍。中国公民移民外国后申请以外国留学生身份进入我校学习的,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至入学年度的430日前)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六)经济能力。自费来华留学生须提供有效的在华学习经济保证证明,以保证来华留学期间生活、学习、国际旅行等费用。被学校录取的自费留学生申请人,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来校学习。

第五条 入学考察考核方式。来华留学生入学考核主要采用邮件限时在线答题与网络面试结合的方式,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协同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及相关专业导师共同开展。结合申请材料从专业素质、语言组织、逻辑能力等方面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考察,选拔出学术素质高、态度认真、综合能力强的来华留学生。

奖学金生(研究生)学术审核方式主要采用导师考察制,留学生办公室协同完成。导师从发表期刊、科研态度、学术交流等方面对奖学金生进行综合考察,对于学术态度不端正、科研态度不认真的奖学金生将在年度评审中不予通过,从而促进来华留学生的学术钻研进取精神,并对其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东北农业大学实施各类来华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奖学金资助政策制定明确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学业品行择优原则,规范、客观、公正地进行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 来华留学生应持普通护照和学生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凡持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的留学生,应由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出具照会,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权,并向中国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东北农业大学国际文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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