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研字〔2025〕27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搭建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平台,切实保障实践教学落实到位、实践基地管理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基地是指研究生在学期间开展专业实践的场所,分为院级、校级、省级及国家级。
第二条 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按需设立、切实可行、责权明确、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校级实践基地以“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命名,院级实践基地以“东北农业大学XXXX学院研究生实践基地”命名。
第四条 科技小院、现代化大农业协同育人基地、产教融合研究生工作站、龙江工程师学院、高等研究院、崖州湾国家实验室等实践基地的命名方式及建设要求,均以设立时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实践基地设立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应为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或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经工商部门正式注册且具备较高知名度与良好声誉的企业、技术机构等。
2.根据培养方案要求,能够满足研究生完成相关专业实践活动和实践教学任务的必要条件,保证专业实践的质量。
3.具备一定承载规模,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开展专业实践。
4.拥有一定数量符合学校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基本条件的从业人员,满足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师资需求;同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研究生在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5.具备能够满足研究生学习、工作、生活所需的基本条件,拥有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保障条件,安全管理机制健全,能够切实保障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6.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及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确保实践基地运作长期稳定、规范有效。
第六条 实践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校级基地的日常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院级实践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学院负责,研究生院负责宏观指导和督查。
1.校级实践基地
校级实践基地的产生形式分为以下两种:
(1)由研究生院对接实践基地并开展考察,考察合格后,由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4份,研究生院、合作单位各保存2份,合作期限一般为3-5年,合作期满后可续签。
(2)在院级实践基地中择优遴选产生。院级实践基地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审查实践基地实践导师数量、双方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数量与质量、双方合作取得的实践成果、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等。审核通过后,学校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书,合作期满后可续签。
2.院级实践基地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需求,结合实践基地实际情况,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培养学院须建立若干能够满足研究生专业实践要求的实践基地。培养学院与实践基地联合成立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以及研究生实践活动的组织、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培养学院与实践基地须建立并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实践过程管理。
第九条 实践基地实质性接收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后,培养学院可向研究生院提交授牌备案,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对实践基地进行授牌。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校级实践基地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各培养学院负责对院级实践基地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考核分为中期检查和期末评估。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一般安排在实践基地建设第2年进行,分为学院自查和学校抽查两个阶段。届时学院须提交基地建设总结报告和基地建设成果汇总表。
第十三条 期末评估一般安排在校级和院级实践基地建设期满时进行。届时基地建设负责人须提交基地建设验收报告和基地建设成果汇总表。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实践基地,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若整改后仍未达到培养要求,应终止合作。期末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践基地,双方不再开展合作,实践基地原有研究生转入其他实践基地继续培养;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实践基地,双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决定是否续签协议,未续签的实践基地自动终止合作。
第十五条 学校在对实践基地考核的基础上,开展实践工作评选活动,评选“优秀实践基地”“优秀实践基地建设负责人”“实践基地优秀指导教师”,对获得优秀荣誉称号的实践基地与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东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校外导师管理办法(暂行)》(东农研字〔2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