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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农研字〔2025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类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适应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均实行“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同时吸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专家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关系不在我校,但因研究生培养工作被我校聘任为校外导师的人员。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品行端正,为人正派,身心健康,严谨求实,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第五条 校外导师一般应从专业学位实践基地中具有丰富实践或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中遴选,退休前能够满足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能够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方面工作,切实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校外博士生导师除满足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正高级或副高级)且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学术水平较高;或具有博士学位,在企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五年,且在相关专业领域做出突出成就或贡献;

(二)具有较为丰富的相关行业实践经验,有主持或参与行业产业课题研究、项目研发的经历,曾指导或参与指导过研究生,学术水平较高,能够为研究生培养提供支撑,涵盖学习、生活及就业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

第七条 校外硕士生导师除满足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满十年;或具有学士学位且工作满十五年,同时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成就或贡献;

(二)具有较为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能够协助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硕士生。

第八条 学院可在不低于学校校外导师聘任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各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的特点与要求,制定校外导师聘任细则。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校外导师聘任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初审、学校审核”的原则开展。初审环节由学院负责,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后聘任。校外导师正式聘任后由学院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传备案。

第十条 校外导师聘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制作并颁发。校外博士生导师聘期一般为4年,校外硕士生导师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内正常履行职责的校外导师,期满后无特殊原因可申请续聘;因身体状况、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校外导师职责的,学院须及时终止其聘任资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校外导师的岗位培训工作,参照《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是校外导师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校外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加强与校外导师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

第十三条 若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需调整校外导师,学院应按照学校转换导师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院应对校外导师参与研究生指导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若存在校外导师不能正常履职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应及时上报学校,按程序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校外导师对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成果,依法享有相应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聘任校外导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东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与校外导师管理办法(暂行)》(东农研字〔2017〕7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东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