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研字〔2025〕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可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各级学位均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或审批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东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学位授予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议事规程依照《东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 学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五条 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符合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或经学校批准的最长期限,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依照本办法向学校申请相应学位。
(一)学士学位
1.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全部课程学习,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毕业答辩合格准予毕业者:
2.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满足以上条件的在籍学生,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硕士学位
1.完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完成学位开题、中期考核等所有培养过程环节考核,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
2.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符合所申请学科、专业授予学位要求的科研成果、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
3.通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证明其已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其中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满足以上条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可授予硕士学位。
(三)博士学位
1.完成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内容,按要求完成学位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等所有培养环节考核,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
2.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符合所申请学科、专业授予学位要求的高质量创新性科研成果、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
3.通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证明其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其中学术学位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满足以上条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
(一)提出学位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学士学位申请工作相关要求提交材料申请学位。学校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1.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本科留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向申请学位专业所属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本科专业大类,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予受理其辅修学士学位申请。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主修学位、辅修学位应一并申请。
2.我校非全日制本科生(含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且通过规定的学业水平测试、课程成绩及学士学位外语成绩达到要求的,可通过相应管理部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二)资格审查
各学院负责对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学业水平测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进行全面审查,确定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审查通过后名单报相应分委员会审议。
1.审查学位申请人毕业鉴定等材料,对其是否满足本细则第六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同时审查学位申请人是否违法取得入学资格或存在其他依法不授予学位的严重违法行为。
2.审查学位申请人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完成情况,对其是否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是否修满相应学分进行审查。其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还应通过规定的学业水平测试,规定课程成绩平均应在70分(含70分)以上,参加学校认定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或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外语免试标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应通过规定的学业水平测试,参加学校认定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或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外语免试标准)。
3.审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是否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是否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1.分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审议学位申请人学位授予条件,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经表决可作出授予、暂缓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会议应有记录。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分委员会决议组织审查,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经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主席签字后生效。会议应有记录。
(四)学位授予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五)学位档案资料保存
学院按要求保存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档案资料。
第八条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一)提出学位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学位申请人,经导师同意后,按照学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工作相关要求提交材料申请相应学位。学校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1.学位申请人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科、专业所属学院提出相应学位申请。我校自设试点交叉学科(学科专业代码99J开头)学位授予点研究生,向交叉学科依托的主干学科所属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并按该一级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已列入目录内的交叉学科(学科专业代码14开头)学位授予点研究生,向升级为一级学科所属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并按目录内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2.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向申请学位所在学科、专业所属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二)资格审查
各学院负责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培养计划执行情况,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发表情况,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确定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经导师、学院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程序。
1.审查学位申请人思想政治品德鉴定,确定其是否满足本细则第六条之规定,同时审查学位申请人是否违法取得入学资格或存在其他依法不授予学位的严重违法行为。
2.审查学位申请人学位开题、中期考核及个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对其是否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是否修满相应学分进行审查。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必须进行规定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且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3.审查学位申请人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是否满足学校或学科、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4.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等是否达到相应要求。
5.审查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在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原创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测时,其中,对实践成果报告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其可展示实体形式部分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家组或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评审。
6.审查博士学位申请人预答辩完成情况,预答辩通过后,应按照意见修改后,经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提交学位申请;预答辩不通过的申请人须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至少三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预答辩。
(三)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在学位答辩前,应当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行评阅,评阅实行匿名制。评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对其是否符合所申请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申请人能否参加答辩给出明确意见。通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的,方可进入答辩程序。评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阅结果自取得之日起半年内有效,超过时限须重新申请评阅。
(四)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由各学院组织实施,按照学科、专业组织成立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1.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不通过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不再受理其学位答辩和相应学位申请。其中,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未获得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分委员会审议。
2.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要求,但其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水平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同意,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毕业答辩。毕业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可在一年内、申请博士学位可在两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届时仍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3.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后,报相应分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事宜。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重点针对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申请材料完整及真实性、学位授予程序的合法性、遵守科研学术规范等进行决议。
1.分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在对学位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培养计划执行及课程考核成绩、科研成果、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果、学位答辩情况、答辩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后,经投票方式表决可作出授予、暂缓授予、不授予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会议应有记录。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审议学位申请人员名单和分委员会决议,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经投票方式表决可作出授予、不授予相应学位的最终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主席签字后生效。会议应有记录。
(六)学位授予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按要求公布授予学位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七)学位档案资料保存
学校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第四章 学位审核特殊情况及处理
第九条 不受理学位申请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不予受理其学位申请: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位申请者;
2.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3.不具备申请学位资格者;
4.已发现存在有不授予学位的较严重问题尚未作出结论者。
第十条 暂缓授予学位(仅适用分委员会)
1.答辩委员会作出“学位答辩通过”和“建议授予学位”决议后,经分委员会审查,经表决认为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水平虽基本能达到学位授予要求,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尚有明显不足之处,必须进行较大修改的,可作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此种情况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在规定实践内修改完善后,在半年内重新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无须重新答辩。
2.经分委员会审查,认定学位申请人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答辩审查程序行为;或其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审查结论有异议;或存在可不授予学位的情形但处于调查期尚未作出结论的,均须暂缓其学位授予事宜。
第十一条 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议:
1.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认定申请人论文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2.经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存在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3.攻读学位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师生监督,保证授予学位质量。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按照学校有关导师岗位管理的相关规定推荐、遴选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博士学位授予质量。
1.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导师在培养关键环节把关能力,加强全过程指导。
2.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提高科研成果水平,确保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质量。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科研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或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其中,有多项质疑的应当一次性提出。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作出不授予或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不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或者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当依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工作办法,高质量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院分别负责组织和审核全日制本科生(含本科留学生)、非全日制本科生(含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含硕、博留学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位申请工作,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提前毕业并申请学位的,作以下规定:
(一)申请人除满足本细则第六条基本规定外,各方面表现优异,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半年毕业并同时进行学位申请:
1.课程考核平均成绩达85分及以上;
2.攻读学位期间获国家奖学金或省部级(含)以上奖励;
3.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远高于其所在年级执行的科研成果标准,其具体由所在学院分委员会认定。
(二)申请人提前毕业申请获准后,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申请学位或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其提前毕业资格无效。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材料、论文等由学校负责保存,其他学位申请过程中形成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期进展报告、预答辩等审核材料按要求由学院负责留存。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校图书馆和研究生院提交定稿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一经存档不得修改或替换。学位授予材料报送与归档由各学院按照学校相关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按规定向国家图书馆等有关部门提交博士定稿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原则上应予以公开,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导师和研究生必须在开题或开展实践前向学校提出定密申请。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管理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相关单位内部信息安全且不能进行非密化处理的,经导师签署同意意见,提交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定稿可暂不公开,时限最长不超过获学位后两年。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相关工作按照《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规定及管理办法》《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管理办法》《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答辩管理办法》《东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复核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事宜处理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相关规定另作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工作暂行办法》东农校发〔2014〕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