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研字〔2025〕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阅,是指组织学位答辩前对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评阅结果符合我校规定的,方可申请学位答辩。
第三条 我校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采用双向匿名制,学位申请人提交前,须做必要文字处理,严格隐去封面、扉页、致谢、已发表的成果等所有可能标识其本人、指导教师及学校信息的内容,评阅反馈结果应隐去评阅专家个人信息及所在单位信息。
第四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根据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和非涉密两类。
(一)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评阅组织及管理参照本文件实施。
(二)非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根据其是否公开,分为“内部”和“公开”两种。“内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仅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终稿按照有关要求延迟公开,其评阅及管理与“公开”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一致,均按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博士学位人员。
第二章 评阅前审核
第六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前,导师应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与实践能力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出如实评价,须对研究生是否达到学科、专业培养目标及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要求进行确认。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前须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合格者方可参加评阅。其中,实践成果报告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其可展示实体形式部分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家组或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评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由学院组织开展,评阅前学校为每位学位申请人提供2次检测机会,检测内容为除目录与致谢之外的论文主体部分。学术不端检测结果按如下处理:
(一)去除本人文献后,首次检测全文复制比不超过15%者,方可提交评阅;全文复制比超过15%但不高于30%的,要求学位申请人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次进行检测;全文复制比高于30%的,要求学位申请人进行重大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评阅。
(二)经修改后二次检测全文复制比仍超过15%但不高于20%的论文,研究生可对检测结果合理性、规范性进行详细说明,并作出无学术不端行为的承诺,经导师批准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称“分委员会”)认定,认定情况属实的进入评阅程序。
第三章 评阅组织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管理;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由学院组织实施,评审与结果反馈均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人应为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研究生指导教师,数量不少于3人。专业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人应至少有1人为行业专家。
第十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流程。
(一)研究生完成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提交至研究生院,完成并通过导师审核、学院审核、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等评阅前环节后,方可进入正式评阅环节。
(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一般需3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未返回评阅意见等特殊情况由研究生院负责处理。
(三)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完成后,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或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将评阅意见反馈至导师和研究生本人。
第四章 评阅结果认定
第十一条 评阅意见及结论
评阅意见共分A、B、C、D四项,对应评阅意见及结论如下:
A:评阅等级“优秀”,同意参加本次答辩;
B:评阅等级“良好”,修改后同意参加本次答辩;
C:评阅等级“一般”,须进行重大修改后重新送审;
D:评阅等级“较差”,不同意参加本次答辩。
第十二条 评阅结果
(一)直接答辩
评阅结果为AAA,代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符合要求,准予直接参加答辩,具有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选资格。
(二)修改后直接答辩
评阅结果为除AAA外的A、B任意组合,代表基本符合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要求,但须作者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修改,针对B结论进行修改并撰写书面修改说明,经导师审阅并签字后,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答辩。
(三)修改后重新评阅
评阅结果为AAC、ABC、BBC、AAD的,由作者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撰写书面修改说明,经导师审阅并签字,经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将修改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重新提交2名专家进行增评,评阅办法同前。作者自收到原专家评阅结果到修改完善结束时间不少于一周。每次学位申请,重新评阅只进行一次,重新评阅与先前评阅结果同样有效。重新评阅结果作以下规定:
1.重新评阅结果为A、B的,视为重新评阅通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后可参加答辩;
2.重新评阅结果含有C或D的,视为重新评阅不通过,需按照专家评阅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须重新申请学位。
(四)重大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
1.评阅结果为ABD、ACC、ACD、BCC、BBD、BCD结论的,代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距离学位要求有一定距离,须进行重大修改,修改时间自收到专家评阅结果后不少于3个月。
2.评阅结果为CCC、CCD、ADD、BDD、CDD结论的,代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距离学位要求有较大差距,须进行重大修改,修改时间自收到专家评阅结果后不少于6个月。
3.评阅结果为DDD,代表没有达到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要求,不符合申请学位要求,作者必须重新进行学位开题并重新撰写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此类情况至少1年后重新申请学位。
第十三条 学术复核评阅
(一)学位申请人如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专家评阅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可向分委员会提出学术复核申请,复核申请通过后将未做任何修改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原文送2名专家处进行增评。学术复核办法及程序依照《东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复核办法》执行。
(二)学术复核论文评阅结果作以下规定:
1.复核评阅结果为A、B的,视为学术复核通过,作者须按要求修改后参加答辩。学术复核通过后,原论文评阅结果无效,以增评专家评阅结果为准。
2.复核评阅结果含有C或D的,视为学术复核不通过,原评阅结果有效,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三)学位申请人在一次学位申请中只能提出一次学术复核,对多个事项都有异议的,应当一次性提出。修改后重新评阅不通过的,不再受理其学术复核申请;所有增评意见为最终评阅结果,不接受再次申诉。
第五章 评阅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当次学位申请中,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通过与否作出以下规定:
(一)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通过
评阅结果为“直接答辩”和“修改后答辩”的;或评阅结果为“修改后重新评阅”且重新评阅通过的;或学术复核评阅通过的均视为评阅通过。其中,评阅结果为“直接答辩”和“修改后答辩”的视为一次性通过评阅。
(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不通过
评阅结果为“修改后重新评阅”但未进行重新评阅的;或评阅结果为“修改后重新评阅”且重新评阅未通过的;或“重大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的;或学术复核评阅未通过的均视为评阅不通过。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不通过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经“修改后重新评阅”不通过的,导师需向学院分委员会作情况说明,其下一年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名额将予以限制。
(二)导师当年指导的同一批次申请学位研究生,累计出现2人以上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不通过的;或当年各批次申请学位研究生,所指导的研究生累计出现3次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不通过的;或导师指导的同一名研究生连续两次学位申请,均因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未通过而中止的,将暂停导师下一年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并按5%的比例削减导师所在学科下一年招生名额。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阅结果自取得之日起半年内有效,超过时限须重新申请评阅。重新申请学位的应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进行。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后重新评阅、学术复核评阅的增评费用等由导师、申请人承担。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位答辩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评阅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对于未遵照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全文复制比等未达到要求的,暂缓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抽检评阅按教育部、黑龙江省学位办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存在“问题论文”情况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在学科招生计划、导师招生资格等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试行)》(东农研字〔2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