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研字〔2025〕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学位申请及学位授予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处理解决期间有关学术评价及学位决定的争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东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授予复核包括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学术复核指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答辩、科研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所提出的申诉及处理行为;学位复核指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所提出的申诉及处理行为。
第三条 对课程考试、学位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等属于培养过程的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或属学术复核范围但其学术评价结论不影响学位申请进程的,均不在学位授予的复核申请范围,此类问题按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条 复核工作遵循公正、高效原则,尊重学术自治,促进学术公正,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受理复核申请,组织复核并向申请人告知复核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决定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审议处理学位授予争议问题的最高职能机构,学位授予复核中涉及重大学术争议或学术不端问题的,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章 复核申请提出
第七条 申请人可就以上规定的范围内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术复核或学位复核申请,其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决定争议问题,由申请人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应当在获知或收到原学术评价或学位授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超过规定时间未提出复核申请者,视为对原相应学术评价结论、学位决定无异议,学校将不再受理其复核申请。
第八条 书面复核申请应载明或提交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复核决定送达方式;
(二)申请复核的事项(须附被评价的原始材料);
(三)原评价结论或决定意见;
(四)申请复核的理由及依据(须附支撑材料);
(五)其他必要信息或证明材料;
(六)申请日期、申请人签名。
第九条 在受理部门正式确认受理前,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请。撤销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就该复核事项再次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在同一学位授予工作开展周期内,不得重复提出学术复核或学位复核申请;对学术复核范围内多个事项都有异议的,应当一次性提出;对学位复核过程中涉及学术评价争议的,应先提出学术复核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程序做出复核决定后,再提出学位复核;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章 复核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立不少于3人的复核申请受理审查小组,设组长1名。在收到相关学术复核或学位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复核申请所提及的事项是否在本办法规定可复核范围内;复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完整签名;提出复核的理由及证据是否充分等)。审查后,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须明确受理日期,并通过有效沟通渠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决定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应于30日内进行复核处理,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时可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四章 复核处理
第十三条 专家评阅结论复核处理
(一)复核申请通过后,将未做任何修改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按学校规定的评阅办法另送2名专家处增评,同时附原全部评阅意见。
(二)根据增评专家给出的评阅结果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复核决定:
1.学术复核不通过,维持原学术评价结论,原论文评阅结果有效,并按相应处理办法执行。
2.学术复核通过,撤销原学术评价结论,原论文评阅结果无效,以新聘专家评阅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学位答辩结论复核处理
(一)复核申请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组织成立学位答辩委员会,按照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管理办法规定的答辩程序执行。原答辩委员、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答辩委员会依照规程经表决作出答辩是否通过的结论,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有效,根据表决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复核决定:
1.学术复核不通过,维持原学术评价结论,答辩不予通过;
2.学术复核通过,撤销原学术评价结论,答辩通过。
第十五条 科研成果认定结论复核处理
(一)复核申请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成立申请学位成果认定结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成员应为与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相同或者相近的专家,其中应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且均应为申请人学位层次指导教师,小组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设组长1人。原参与科研成果认定的专家、申请人指导教师及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二)复核小组根据学术复核申请、科研成果及认定原始材料,结合所在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标准及科研成果要求,独立进行复核。经表决,对科研成果认定结论分别作出以下复核决定:
1.学术复核不通过,维持原学术评价结论,即认定科研成果未达到授予学位条件;
2.学术复核通过,撤销原学术评价结论,即认定科研成果达到授予学位条件。
第十六条 不受理学位决定复核处理
(一)复核申请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成立学位决定复核小组。复核小组成员应包含学院党委书记、相关管理人员及本学科、专业学位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等,其中专家须同时担任申请人申请学位层次指导教师。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及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复核小组人数应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设组长1人,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二)复核小组根据复核申请、不受理学位申请的原始材料,对复核事项中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独立进行复核。经表决,对不受理学位结论分别作出以下复核决定:
1.学位复核不通过,维持原学位决定,建议不受理学位申请;
2.学位复核通过,撤销原学位决定,建议重新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复核处理
(一)复核申请通过后,由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成立学位决定复核小组。
1.学院复核小组成员应包含学院党委书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纪委委员、法务工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等,同时须有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专家须同时担任申请人申请学位层次指导教师。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及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复核小组人数应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设组长1人,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2.学校复核小组成员应包含校党委书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法务工作人员、校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同时须有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专家须同时担任申请人申请学位层次指导教师。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及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复核小组人数应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设组长1人,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校党委会会议审定。
(二)复核小组根据复核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原始材料,对复核事项中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独立进行复核。经表决,对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分别作出以下复核决定:
1.学位复核不通过,维持原不授予或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2.学位复核通过,撤销原不授予或撤销其学位的决定。
第五章 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 复核决定应当自决定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复核处理后对学术评价、学位决定等争议问题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复核决定应以复核决定通知书形式送达复核申请人。复核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复核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复核决定;
(四)作出复核决定日期;
(五)复核决定书生效日期;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复核决定应直接送达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本人。本人拒绝签收或特殊情况无法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提及的表决,除特殊规定外,均以超过参会人数半数通过视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复核决定改变原结论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办法重新组织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学术复核、学位复核期间,不停止原评价结果的执行程序。对于即将到达最长修业年限的本科生、研究生及结业者,学术复核、学位复核不延长其最长修业年限,也不延长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限。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学校做出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最终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所属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制定相应的学位授予复核实施细则,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所有复核过程中产生的经费,其开支标准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一般不高于学校既定的专家评阅、答辩费用。复核经费根据实际情况一般由复核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