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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答辩管理办法

东农研字〔202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答辩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答辩指学位论文答辩或实践成果答辩,申请人通过学位答辩,并达到规定的水平要求,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含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答辩管理。

第二章 预答辩

第四条 学校博士学位申请实行预答辩制度,预答辩通过后,方可提交学位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学院硕士学位申请开展预答辩。

第五条 预答辩工作由学院或学科专业组织

(一)申请人应于正式答辩前个月完成预答辩

(二)须成立由3名及以上本学科专业或相关领域博士生导师组成的预答辩委员会。导师须参加其本人指导学生的预答辩,但不得作为预答辩委员会专家。

(三)预答辩委员会审核的材料一般包括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初稿、开题报告专家意见、中期考核结果、相关科研成果、科研记录等。

(四)预答辩委员会在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初稿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对创新性、撰写规范性、关键性结论、整体学术水平、工作量等作出评价。预答辩包括研究生陈述、专家提问、现场答辩和委员评议环节,委员当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预答辩做出“通过”“不通过”决议。

(五)预答辩结论为“通过”的,申请人可提交学位申请,并按预答辩专家意见认真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进入评阅环节;预答辩结论为“不通过”的,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完善,至少三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预答辩。

第三章 学位答辩组织

第六条 学位答辩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各培养环节考核、完成科研成果发表、通过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等,经所在学院审核答辩资格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第八条 学位答辩须成立答辩委员会,委员应由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本学科专业或相关领域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答辩秘书1人。人选由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推荐,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确定。

(一)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

1.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硕士生导师。其中学术学位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中应至少含有1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中应至少含有1名校外相关行业专家答辩委员会中不在岗(含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1名。

2.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不在岗(含退休返聘)人员不可担任主席。

(二)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

1.学术学位博士答辩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博士生导师,至少包含2名校外专家(其中至少1人为博士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中不在岗(含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2名

2.专业学位博士答辩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为博士生导师,至少包含2名校外相关行业专家答辩委员会中不在岗(含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2名

3.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为博士生导师)担任不在岗(含退休返聘)人员不可担任主席

第九条 学位答辩实行回避制度,答辩委员会成员与答辩人应不存在指导关系、项目合作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导师列席会议,但不得在答辩过程中直接为学生解释或辩护,不能代为回答问题

第十条 答辩秘书应由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学科教师担任,负责答辩过程的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整理。

第十一条 答辩原则上应采取线下方式进行,硕士学位答辩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分钟,博士学位答辩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50分钟。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现场答辩的,应由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线上答辩的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并出具详细评审及投票方案,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学位答辩程序

第十二条 答辩前应至少提前三天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送答辩委员会专家审阅。答辩委员会专家应在答辩前签署专家履职责任书并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答辩应公开进行(涉密除外)并发布公告,答辩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答辩人等信息应至少提前三天在研究生院和所在学院网站或学院公示栏公布。

第十四条 答辩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答辩秘书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宣布成员与答辩秘书名单,确认会议有效。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宣布学位申请人姓名及论文题目。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工作情况及主要内容,重点阐述创新之处,并针对预答辩(博士研究生)专家、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详细汇报修改情况和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同时应提交科研记录本,供答辩委员会查阅、质疑。

(四)答辩委员会委员根据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内容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针对提问进行现场答辩。

(五)答辩会休会评议。答辩委员会听取答辩秘书宣读同行专家的评阅意见,就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修改情况、水平以及申请人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并写出评语,指出论文存在的不足并给出修改建议。

(六)表决。答辩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授予学位形成决议,答辩通过、建议授予学位的结论须由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八)答辩结束。

第五章 学位答辩结果及使用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作出“学位答辩通过”及“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的,可提交学院分委员会审议其学位授予事宜,同时学位申请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作出“学位答辩不通过”决议的,本次学位申请终止,学院分委员会将不予审议其学位授予事宜。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一年内(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超出论文评阅结果时效的,还须重新申请论文评阅,相应学位授予条件发生变化时须重新启动学位申请程序。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不再受理其学位答辩及学位申请,可申请毕业答辩或给予结业处理。

(二)博士学位申请人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可在两年内(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超出论文评阅结果时效的,须重新申请论文评阅,相应学位授予条件发生变化时须重新启动学位申请程序。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不再受理其学位答辩及学位申请,可申请毕业答辩。同时,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且学位申请人未获得我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达到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要求,但其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水平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分委员会主席审核同意,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毕业答辩答辩通过后,硕士在年内、博士在年内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届时仍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或未提出学位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十八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于答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委员会提出学术复核申请,学院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学位申请人,同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术复核参照《东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复核办法》执行。

分委员会成立不少于3人的复核申请受理审查小组,设组长1名。在收到相关学术复核或学位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须明确受理日期,并通过有效沟通渠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复核申请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组织成立学位答辩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答辩程序执行。原答辩委员、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依照规程经表决作出答辩是否通过的结论,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有效,根据表决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复核决定:

1.学术复核不通过,维持原学术评价结论,答辩不予通过;

2.学术复核通过,撤销原学术评价结论,答辩通过

复核后改变答辩委员会的学术评价结论的,分委员会主席需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其学位申请时做汇报。

第六章 学位答辩工作要求

第十 答辩过程须有详细记录,答辩决议应包括论文评语、答辩过程评价、答辩表决结果等。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核答辩决议无误后须签名确认。

二十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答辩的有关材料(包括论文评阅意见,答辩会记录、表决票及答辩决议等)送交学院并将电子版材料提交研究生院。

二十一 通过学位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并将经导师审核同意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定稿电子版提交至研究生院和校图书馆,同时将学位申请材料、纸质版论文按要求送交学校档案馆和所在学院存档。

二十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考核成绩、科研成果审查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阅结果、学位答辩情况、答辩后论文修改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其他

第二十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暂行规定》(东农校发〔2014〕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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