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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开题管理办法

东农研字〔2025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水平,切实保障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文所指学位开题包括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所有以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必须完成学位开题学位开题通过后方可进行学位申请。

学位开题须撰写书面报告并公开进行答辩。开题报告应在充分整理相关文献资料或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国内外该学科、专业领域前沿动态、主要进展、研究方法与既有成果,清晰阐明研究目的、技术方法、理论价值及实践意义。

学位开题原则上应于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硕博连读研究生应在获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后一年内完成。学位开题通过与学位答辩至少间隔一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须至少间隔一年半)。

第二章 选题

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选题应紧扣学科、专业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发展定位,根据导师研究方向结合研究生科研特质确定,应有利于发挥导师专长,同时调动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性。此外,还须充分考量研究条件的完备性,以及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创造性科研成果的可能性。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选题应突出国家需求导向,立足重大科学研究或生产实际问题,选题应具有学科前沿性或开创性,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理论观点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有望取得较大的突破性成果,达到同类学科、专业领域先进水平。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选题应密切结合科学研究或生产实际需求,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家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意义行业应用价值。

第三章 报告撰写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在开展调查研究、文献查阅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选题依据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动态研究方案(包括研究目标、内容方法、创新与特色、难点问题及解决举措、技术路线、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实验安全性评估主要参考文献等。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不少于10000字,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应不少于3000字。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参考文献应不少于80篇,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参考文献应不少于30篇,并以近5年文献为主,引用文献及论述出处应规范标注。

第十一条 开题报告须经导师审阅通过后方可提交开题申请。开题报告须遵照《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开题报告模板》格式撰写

  1. 第四 开题申请

    十二 研究生应按期提出开题申请,申请审核须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三条 开题申请时应确定研究内容是否涉密,如有涉密须根据相关规定提保密申请,报研究生审核备案。开题未提出保密申请或申请保密未获批,后续不再接受其保密申请

    十四 不能按期进行学位开题者,应提交延期申请,并明确预计开题时间经导师学院审批同意后准予延期开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开题考核

    第十五条 开题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按学科或研究方向分组集中开展

    第十六条 开题考核应以报告会形式公开进行涉密除外至少提前三天将报告会时间、地点、报告人、报告题目等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 学院应根据开题组织情况成立相应学位开题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校内外相关学科专业专家组成。博士研究生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至少包含2位校外专家),成员应具备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生导师资格;硕士研究生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至少包含1位校外专家成员应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生导师资格专业学位研究生考核小组还应包括行业领域专家考核小组设秘书一名,负责报告会记录及材料整理工作,秘书一般由业务能力强的学科教师担任。

    第十八条 开题报告会由考核小组组长主持,采取研究生汇报、专家提问、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小组听取报告人的陈述与答辩,对选题难度、创新性可行性等展开评议,对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修改或完善建议

    第十九条 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表决票数达三分之二及以上视为开题考核通过,开题考核通过者可进入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报告的撰写阶段。导师可参加其指导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但不得参与考核。

    二十 开题考核通过可在3—6个月内再次申请学位开题开题要求同前累计两次学位开题不通过且导师认为不适合继续培养,根据《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由学院提出分流或终止学业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

    二十一 开题考核通过后,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改选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研究方向或对研究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重新进行学位开题。开题通过后,方可进行中期考核。因重新开题未能如期参加中期考核的,其相应培养进程顺延。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未完成学位开题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进行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应明确、具体地指出异议所在同时导师须详细阐述申诉理由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听取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及答辩后,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开题考核通过后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研究进展情况定期向导师汇报。对进展缓慢,或存在技术路线、研究方法问题的,导师应指导其积极调整;对因各种因素难以继续深入开展研究的,导师应及时终止该课题,并重新指导研究生选题和开题,重新开题办法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执行;对独立从事学术研究或独立承担专业实践的工作能力不足,难以达到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的,导师应尽早提出终止研究生培养进程,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应及时分流。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五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暂行规定》(东农校发〔2014〕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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