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研字〔2025〕17号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完善课程管理及考核制度,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管理
第一条 课程须根据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开设,课程名称须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对照,课程内容须符合学科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融入课程思政元素。鼓励开设跨学科课程、全英文课程、在线课程及校企联合实践课程,满足研究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第二条 在线课程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确保教学内容、考核方式与线下课程同质等效。混合式教学课程须明确线上线下学时分配比例,线上教学部分应有明确的学习任务和互动反馈机制。
第三条 任课教师依据教学大纲编写教案、制定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负责人与授课团队简介、课程简介(中英文)、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课程思政元素、课程内容与学时分配、实践环节内容与要求、教材及主要参考文献等。
第四条 公共课教学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专业课教学工作由各开课学院负责安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每门专业课须至少上报一名备选授课教师,鼓励教师组建课程团队合作授课。
第五条 学校每学期末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教师须按时开课,不得随意更改。选课人数不足5人的硕士研究生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六条 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核算按实际发生教学任务确定。
第二章 教学要求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级职称,讲师担任任课教师的应具有博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教学经验。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做到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或教育部推荐教材授课,鼓励使用融入学科前沿和课程思政的自编教材。若使用自编讲义,须提交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备案。任课教师须在开学前将所开课程使用的教材和参考书目通知开课学院和研究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摊派或组织购买指定教材。
第十条 任课教师须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得擅自更改课程内容和授课学时。因教学改革需要调整教学模式的,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未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教学任务的,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因出国、生病等情况不能按期开课的,须由备选教师代为授课,确保课程按教学计划如期进行。
第十二条 开课学院不得擅自更换或新增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需更换任课教师,开课学院须填写《研究生课程更换任课教师申请表》;首次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须填写《研究生课程新增任课教师资格审核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需调串课程,任课教师须填写《调课申请表》,提交开课学院及研究生院审核备案。任课教师调串课最长时限为2周,超过时限要求的,由开课学院安排备选教师代为授课。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常态化开展教学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学校将对各学院教学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直接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其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的有效依据。
第三章 选(退)课
第十五条 研究生需依照个人培养计划要求,于每学期开学第1周内选定课程。
第十六条 选课结果确定后,于每学期开学第2周内办理补退选课程。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研究生须参加列入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课程论文、研究报告等,考核方式须与培养方案一致。
第十九条 缺课达到1/4以上者,取消考核资格,须重修该课程。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及以上缺课记录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公共课考核由学校组织安排,专业课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安排。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1周内。考核方式为笔试的课程,任课教师须亲自参与监考,并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笔试时间和地点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修满培养方案学分要求后,须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自行确认成绩。毕业学期不受理毕业生补录空缺成绩。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须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在课程学习、考核及学术活动中杜绝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学术诚信者,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取消该课程成绩。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无特殊情况,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成绩的30%。
第二十四条 以量化方式考核的课程可按百分制或等级制给分,其他方式考核的课程均按等级制给分。
(一)等级制成绩采用A+~E的11级记分,百分制成绩采用0~100分记分。
(二)等级制与百分制的对应换算关系(见表1),用于等级制与百分制、等级与积分换算。
表1 东北农业大学等级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对照表
等级计分法(Grade) |
百分制分数区间 |
积分 Grade point |
百分制分数与等级制给分成绩转换 |
A+ |
90~100 |
4.3 |
95 |
A |
85~89 |
4.0 |
87 |
A- |
80~84 |
3.7 |
82 |
B+ |
77~79 |
3.3 |
78 |
B |
73~76 |
3.0 |
75 |
B- |
70~72 |
2.7 |
71 |
C+ |
67~69 |
2.3 |
68 |
C |
63~66 |
2.0 |
65 |
C-(及格标准) |
60~62 |
1.7 |
61 |
D |
50~59 |
1.0 |
55 |
E |
0~49 |
0.0 |
49 |
(三)实施等级制后,研究生按学业平均成绩(GPA)进行排名。GPA=[加总(单科积分*学分数)]/总学分。
(四)任课教师给定学生成绩按等级制给分的A+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选课总人数的50%。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等级制以C-及以上为合格,百分制以60分及以上为合格。未达到合格成绩的课程必须申请重修,重修课程成绩覆盖原成绩,已达到合格成绩的课程不能申请重修。
第二十六条 课程授课结束后,任课教师须于课程考核完成后2周内登录系统提交成绩,并将纸质版成绩单及学生考勤表交学院研究生秘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提交的,须事前申请和说明理由,并按批准的期限(延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提交。未按时提交成绩的任课教师,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不予认定,并依据教学事故认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事前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专业课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公共课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缓考,缓考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并可在申请重修后直接参加以后学期的课程考核;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旷考必须重修该课程全部内容。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研究生可登录系统自行查询成绩,首次查询须对该课程的教学情况作出评价。
第三十条 研究生如对考核的成绩存在疑义,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发布成绩复核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课学院提交《研究生课程成绩复核申请表》,开课学院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成绩复核小组,成员由课程负责人及同行专家(具有高级职称)担任,并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开课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答复申请人复核结果,并将复核结果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的考题、答卷、论文等由各开课学院负责保管,最低保管时限为研究生毕业后3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成绩属于教学档案材料,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研究生成绩证明。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须参加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我校研究生根据需要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公共课原则上须在本校修读,因特殊原因,可在学校认可的院校学习;专业课要结合培养计划选修,并提交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认定成绩。
第三十五条 旁听生和其他进修人员选修研究生课程须经研究生院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读,其成绩统一由研究生院提供。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已参加本校的研究生课程学习且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符合培养计划要求者,可申请免修(附成绩单原件),经导师同意,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东农校发〔2014〕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