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研字〔202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授予点建设,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东北农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处理学校学位事务,行使有关学位授予点建设、学位授予或撤销以及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事项等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行使学位管理职责。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学校设立东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并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总人数应当为不少于21人、不超过31人的单数。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2-3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担任常务副主席,其他副主席由主席提名。
(三)具有学科背景的校领导、各学院行政负责人、学位授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确定人选,其他委员由主席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学校发文公布。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及其他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第六条 分委员会组成
(一)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或所辖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不超过15人的单数。
(二)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主席由学院行政负责人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推荐。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研究生秘书兼任,负责分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所辖学科专业提名推荐,需涵盖本单位全部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优先从学科带头人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负责人中产生。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确认,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校可视实际情况,在跨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的学位授予点设立学科(专业学位)建设委员会,为分委会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委员退休前应能完成一届工作。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退休、调离或离职,以及离岗超过一年的;
(三)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会议,或累计达四次未能参会的;
(四)违反师德师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严重违纪违法的;
(五)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根据情况,在任期内可适当增补或调整个别委员。因职务任职需要的委员调整时,须符合委员任职条件并及时予以调整,其他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直接指定。委员增补及调整按照本章程第五条、第六条委员产生程序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校专业及学位授予点增列、调整及撤销等事项;
(三)审议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并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问题;
(五)受理与学位授予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校级优秀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团队)名单等;
(七)审批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八)作出撤销、终身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决定;
(九)指导和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十)审议其他与学位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 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所辖专业及学位授予点的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核本单位所辖专业及学位授予点建设情况,提出增列、调整及撤销的建议;
(三)受理并审核本单位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申请和答辩资格;
(四)审核本单位所辖专业及学位授予点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审查本单位所辖专业及学位授予点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情况和答辩委员会决议,并提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
(六)受理所辖专业及学位授予点学术复核申请,对学位相关的投诉与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审查新增列研究生导师、校外合作导师、年度招生导师资格并提出建议名单;
(八)研究处理导师聘任争议及相关事项,并提出暂停招生或撤销不称职导师资格的建议;
(九)审核本单位优秀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等相关推荐及评奖资格;
(十)负责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辖专业及学位授予点的学位授予质量;
(十一)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学位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由主席决定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应当经主席(或授权常务副主席)批准。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作出说明,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主席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和投票。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撰写会议简报,分委员会会议应当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简报或纪要、表决票和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需要存档,各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校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东农研字〔2022〕13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