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研字〔2025〕1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科研经费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19〕87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文件精神,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解决重大战略问题,储备战略人才,探索以重大科研项目为支撑的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和开展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订单式项目制培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开展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计划
(一)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计划专项专用,学校综合考虑学科布局、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计划。
(二)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计划优先用于学校一流学科或优势学科。
(三)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计划不纳入导师招生基本限额,原则上导师年度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计划招生人数不超过1人。
(四)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计划不得转让他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弃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收回重新分配。
二、申请条件
(一)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计划仅限具备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申请,且拥有足够的科研经费,能够确保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培养条件。
(二)近三年未出现严重师德师风、学术不端、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等问题的导师。
(三)导师所在学科拥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平台。
(四)满足上述条件后,导师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高层次科研项目,包括在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基金重大(点)课题、经费在1000万及以上的课题等科研项目。
2.主持高质量在研横向课题,且单一课题经费年到账金额达100万及以上,可招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填写《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计划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推荐,上报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会同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对申请人师德师风、依托项目、在研经费等情况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报学校审批,确定招生导师名单及招生计划。
(三)获得科研博士研究生计划招生资格的导师与学校签订《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协议书》。
四、招生选拔
(一)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的学习方式为全日制。
1.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招生专业的就业方式为非定向就业。
2.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招生专业的就业方式为定向就业或非定向就业。
(二)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报考条件及要求与普通博士研究生一致,具体在当年招生简章中公布。
(三)导师须按照学校要求,在招生工作启动前,根据基本学业基本年限,按照每生每年2.5万元标准一次性向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缴纳足额培养经费。与其他单位联合培养的定向就业方式的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导师须提供的培养经费为每生每年5万元。
五、培养管理
(一)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或因各种原因退出博士生培养,已缴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
(二)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导师,由培养单位做好转导师相关工作。
(三)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毕业、学位授予等环节的要求和享受奖助政策方面与普通计划博士研究生一致。
六、其他
(一)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导师不按要求发放津贴或将支付费用转嫁学生,学校将取消导师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情况严重者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
(二)获得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经费缴纳须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项目结题验收审计的相关要求,优先使用课题结余经费、横向课题经费、科研启动费缴纳培养成本。
(三)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