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研字〔2024〕17号)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改善研究生待遇,建立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助研岗位及设置
第一条 助研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在科研和实践中培养”是研究生培养的基本模式,对于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工作。
第二条 助研岗位主要职责是承担与导师研究课题相关的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理论研究、科学实验、专业设计、数据整理及分析、汇编及翻译、实验设备功能开发等。
第三条 助研工作以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和长远发展为目标,应合理安排,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四条 导师应为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并发放助研津贴,鼓励对部分助研岗位实行跨学科、跨学院公开招聘,营造跨学科、多学科的培养环境。
第五条 设岗导师及课题组所在单位应在研究生上岗前组织岗前教育和安全培训,使研究生了解助研岗位职责、科研规律和管理要求,保证科研安全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 助研津贴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六条 助研津贴发放对象为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助研工作,导师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
第七条 享受助研津贴资助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备优良政治思想品格;
(二)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规范,工作责任心强;
(三)身心健康,具有良好团队精神;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欠缴应向学校缴纳的各种费用;
(五)接受导师指导,认真履行助研岗位职责,按期通过助研岗位工作量考核。
第三章 助研津贴发放标准
第八条 助研津贴在学生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年按10个月发放,发放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7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200元。
第九条 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具体按照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校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硕士点、外国语语言文学一级学科硕士点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给予一定支持,在支持周期内以上学科范围内导师每月支付助研津贴标准的25%,其余由学校补充。支持政策将视学校及有关学科发展实际适时做出调整。
第四章 助研津贴发放
第十一条 发放程序及要求
导师提供的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从导师指定账户中划转,实行专户管理,按学期发放。具体办法以学生工作处通知为准。
(一)经费划转
学校下发研究生助研津贴资助名单,导师核对后填报划拨助研津贴科研经费账户信息,学院汇总上报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统一将研究生助研津贴划拨至专项经费账户。导师每年可分两次进行经费划转。
(二)津贴发放
各学院负责汇总研究生助研岗位考核情况,并填写《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研”考核汇总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财务处审核后统一转拨研究生“助研”津贴至研究生银行卡中。研究生助研津贴按学期发放。
第十二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暂停或终止其助研津贴发放:
1.未能按照导师要求完成助研岗位职责的,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暂停发放助研津贴;
2.导师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与学业情况进行考核过程中,根据研究生具体培养进展情况,如导师提出终止研究生培养计划,经所在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可终止相关研究生的助研津贴发放;
3.研究生出国(出境)期间停发助研津贴,回国后续发;
4.研究生休学期间暂停助研津贴发放,按学校规定复学后续发,累计发放时间不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
5.研究生在读期间出现违纪行为者,学校依据《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助研津贴发放;
6.发生其他不宜继续享受助研津贴的行为或情况者,由学院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助研津贴发放。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助研究生是导师的岗位职责之一,导师应保证据实、足额、及时为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研究生助研岗位提供及助研津贴执行状况将作为导师下一年度招生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导师出现下列情形的,按导师岗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1.未按规定提供研究生助研津贴等费用的,暂停导师下一年招生资格;
2.未按规定提供助研津贴等费用,且提醒后在限定时期内仍不执行的,取消导师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外聘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第一导师在我校指导研究生的,其助研津贴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等部门协同开展。
第五章 助研津贴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为最低标准,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情况适当提高资助额度,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或科研经费中劳务费预算标准的最高限额。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时限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延迟毕业的研究生,助研津贴是否发放由导师根据延期具体情况决定,如需发放应从导师科研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十八条 为鼓励建立科研创新团队,允许导师为本团队(或课题组)其他导师代为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代发津贴须提供充足理由并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及津贴管理办法(试行)》(东农校发〔2015〕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