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研字〔2023〕1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指导行为,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严格导师岗位政治要求。导师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二条 以加快建设一流导师队伍、提升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校世界一流学科和省高水平大学建设为目标。通过完善岗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导师指导行为,维护导师应有权利,改善导师治学育人环境,激发导师育人育才积极性。
第三条 以贯彻执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为基本规范和底线。将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履职尽责八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落实到研究生招生培养全过程。
第四条 以《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东北农业大学教师师德行为规范(试行)》《东北农业大学师德考核实施办法》作为导师指导行为违规责任认定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
第五条 以中国特有的教育家精神引领导师队伍高质量发展。充分尊重导师、全力依靠导师、积极服务导师,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研究生学业管理,维护导师权利,增强导师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建立良好导学关系,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农业大学校内导师以及与我校有聘任关系且在聘期内的校外兼职导师。
第二章 导师岗位权责
第七条 导师是根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岗位,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肩负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责任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
第八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坚守导师指导行为底线。
(一)强化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导师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贯彻“三全”育人要求,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培养研究生家国情怀和国际视野,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做学生为学、为事、为人的示范,成为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二)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选拔工作。导师应履行育人使命,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环节工作,确保公平公正、科学选才。
(三)为研究生提供充分培养条件。导师应当根据社会需求、自身条件和指导能力,合理调整自身指导研究生数量,以科研项目为依托,按时向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足额发放助研津贴,应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科研平台、经费等条件保障学生顺利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
(四)加强研究生全过程培养的指导。导师应当根据学科或学位类别特点,为研究生制定科学合理的个性化培养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研究生统筹安排知识学习和科学研究,跟踪学术前沿、掌握科研方法。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
(五)加强对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指导。导师应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教育和引导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养成优良学风,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六)严格把关学位论文质量。导师应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写作发表、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
(七)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导师应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支持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创新竞赛等,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
(八)加强人文关怀,建立良好师生互动。导师应关注研究生学业压力和心理健康等,密切关注学生发展,及时体察和发现学生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与研究生思政工作和管理人员的协作。
(九)对研究生就业给予必要指导。导师应把握学生个人发展需求,在指导研究生高质量完成学业的基础上,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并对就业提供必要的指导。
(十)积极参与学位授权点建设。学科带头人、学位授权点负责人应履行负责人岗位职责,其他导师应依据人才培养类型、培养层次、学科专业等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协助负责人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工程建设,共同助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整体向前。
第九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应不断改善导师治学环境,维护导师应有权利。
(一)对导师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及学校研究生教育有关政策规定(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其他在教育工作中被规定限定一定范围内知悉的事项除外)的权利应当予以保障。
(二)导师对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管理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应当予以保障。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二级学院和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三)导师的招生选择权和学业管理权应当予以保障。各二级学院应完善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机制,完善导师对研究生学业进行监督和指导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四)导师正确行使评价的权利应当予以保障。导师可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对研究生招生选拔、评优评奖等综合素质评价鉴定提出评价或推荐意见,在指导研究生过程中提出分流淘汰、暂缓毕业、退学等处理意见或建议。对出现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的情况,有提出终止指导关系的权利。
(五)导师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权利应当予以保障。导师可对导学关系中明显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事实提出异议,可对其他认为不公的处理决定依规提出申辩和申诉。
第三章 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及遴选
第十条 导师应具备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水平精湛的基本素质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严格规范、保证质量、程序公开、遴选公平、结果公正的原则,建立导师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破除导师岗位终身制。本着适应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满足研究生培养和质量提升需求、确保学校世界一流学科和省高水平大学建设成效的目标,优化选聘条件,确保导师选聘质量,认真执行选聘程序。
第十二条 校内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教学科研型、科研型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的我校在职硕士生导师,身心健康,一般应有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
(二)在所申请的学位授权学科内有明确且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紧跟学科前沿,本人所从事科学研究与所申报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符合学校所规定的博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要求。
(三)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能够提供博士生科学研究所需的经费和条件。
(四)从严控制选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师担任博士生导师数量。
第十三条 校内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要求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学科研型、科研型副教授或教授,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二)在所申请的学位授权学科内有明确且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研成果,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符合学校规定的硕士生导师岗位资格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
(三)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能够提供硕士生科学研究所需的经费和条件。
第十四条 校外兼职导师任职资格要求
(一)学校为促进科教融汇、产教融合,以人才培养需求为导向,聘任部分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兼职导师作为导师队伍的有益补充。
(二)兼职导师应具备良好师德师风,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积极参与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认真履行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和我校导师岗位管理规定的职责。
(三)兼职导师原则上聘为第二导师,确有需求的学科,可经学院提出聘任理由,申请聘任校外人员兼任学术学位研究生第一导师,其遴选条件须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四)学术学位兼职导师的聘任应有利于提高前沿和新兴交叉学科导师队伍指导能力,促进学科发展。专业学位兼职导师的聘任应有利于提升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有利于优化导师队伍结构,有利于支撑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优势及特色教育。
第十五条 校内导师遴选条件和程序按学校现行的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导师遴选办法文件执行。校外兼职导师的选聘要求和程序按照我校校外兼职导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科研需求为导向,以满足研究生培养需求为前提,建立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健全评聘分离的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合格的导师方能上岗招收研究生。
第十七条 导师应有足够精力指导研究生,其政治素质及师德师风表现、学术能力水平及工作业绩、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均须达到我校导师岗位管理和考评的各项要求,上一年导师年度考评结论应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八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具体条件和程序按学校现行的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文件执行。
第五章 导师发展与岗位培训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构建导师团队并以导师团队方式开展研究生指导工作,帮助青年教师成长,促进导师队伍可持续发展。
(一)导师团队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组建,发挥团队在年龄、学缘、职称和经验方面的互补和传帮带作用。
(二)导师团队的组建可与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相结合。为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可吸纳不同学科导师加入,以拓展研究生知识面,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构建研究生教育管理队伍和导师队伍两个队伍一体化培训制度,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为导师全方位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撑。研究生院负责全校导师培训的统筹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结合学科优势特色开展务实高效的导师培训。学院组织开展导师培训活动情况纳入学院年终考核内容。
(一)导师通过培训保持对学术领域的敏感度和洞察力,通过学习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提升政治素质,提高履职能力。及时更新求知、传授方式,做到与时俱进、修学立德,发挥传、帮、带作用。
(二)导师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可以通过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和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
(三)导师培训包括新聘导师岗前培训和在岗导师定期培训。其中新聘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导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校级或院级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导师不能上岗。
第六章 导师岗位变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导师岗位动态管理,破除导师岗位终身制,通过设立导师变更程序处理不同情况,各二级学院应妥善安排更换导师研究生的后续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本着坚持优化研究生与导师双向互选机制原则,学生或导师可主动提出变更申请:
(一)导师因出差、出国、工作调动或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指导职责的,学院应与导师、研究生协商后,及时为研究生变更导师。
(二)师生出现严重矛盾或其他不利于保持良好导学关系情况的,学院应本着保护师生双方权益的原则及时给予调解,必要时可解除指导关系,重新为研究生确定导师。
(三)因所属学科(专业)调整或研究生转学科(专业)、更换研究方向的,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前提下,学院应统筹调整,妥善安排,重新为研究生确定导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导师履职尽责管理,引导和激励导师潜心育人,导师出现以下被终止导师资格情况的,应及时变更导师:
(一)因导师岗位考评不合格被撤销导师任职资格的;
(二)因离职、退休、校外导师超出聘期等自然终止导师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导师变更程序按学校现行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自然终止导师资格以外被撤销导师任职资格的,可在两年后重新申请导师遴选。
第七章 导师岗位考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导师考评体系,着重加强博士生导师考核评价工作,将博士生导师履职情况和博士生培养成效纳入研究生教育督导范畴。各二级学院应结合学科特点和导师队伍建设的具体情况,分类分层次细化本单位导师考评细则,切实加强对导师的管理。考评细则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一)考评内容。以教书育人为核心,突出对师德师风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评价,并围绕政治表现、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因素进行,要全面体现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任务的全部内容。
(二)考评形式。应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及毕业后反馈评价、同行评价、管理人员评价合理纳入评价细则,探索兼顾培养过程评价、学术评价、教学评价、他人评价、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评价机制。对于综合表现优异的应予以体现。
(三)考评结果。考评一般在每年末进行,考评结果报研究生院存档,并作为招生指标分配、指导研究生工作量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综合导师履职能力和育人成效,将考评结果分为合格(A)、基本合格(B)、不合格(C)三个等级。其中,对于得到“基本合格(B)”结论的,学院应视具体情况限制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分配。
第二十七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对履行导师职责不力、疏于对研究生指导和培养且产生一定后果的,当年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C)”,并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意见。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停其下一年招生资格:
1.未按规定提供研究生助研津贴等费用的;
2.因身体状况、长期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实际指导工作的;
3.连续三年未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的;
4.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发生研究生及实验室管理责任事故的;
5.本年度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各级各类学位论文隐名送审评阅时有终审未通过的;
6.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有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导师任职资格:
1.未按规定提供助研津贴等费用,且提醒后在限定时期内仍不执行的;
2.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失范的;
3.违反《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发表不当言论,有重大违纪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的;
5.违反学术道德,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严重的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导师本人出现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
6.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连续出现2篇或5年内累计出现3篇“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
7.连续五年未招收或者培养研究生的;
8.连续两年岗位考评不合格的。
第二十八条 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一)指导研究生工作量列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量,按指导研究生工作任务性质和难度折算成年生均标准学时。
(二)指导研究生工作量按导师指导的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MBA除外)人数在学制年限内核算。
(三)校外兼职导师不计算导师工作量。
(四)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津贴发放由学校按照当年教育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校内津贴分配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师德师风高尚、育人成效显著、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有巨大贡献的导师或团队进行评选和表彰。并将通过多平台、多渠道推广宣传获奖者先进的育人理念、指导模式、教学方法。优秀导师(团队)评选办法依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4年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与评估暂行办法(试行)》(东农校发〔201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