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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遴选工作办法(试行)

(东农研字〔202316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称“导师”)队伍建设,满足研究生培养和质量提升需求,确保学校“世界一流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成效,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设立导师岗位,岗位设立应满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需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导师遴选区分自然科学类和人文社科类,包括正常申报、破格申报、直接认定等三种方式。

第四条 导师遴选工作指导思想

(一)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师德师风作为导师遴选的首要条件,宁缺毋滥,对存在师德师风问题人员实行“一票否决”。

(二)坚持着眼于学校“双一流”长远建设目标,适应学科结构调整与形势发展需要,促进学位点和一级学科间协同创新与交叉融合,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培养要求。

(三)坚持人才培养为首要任务,着力建设素质精良、结构优化的一流导师队伍。

(四)坚持严格规范、保证质量,做到程序公开、遴选公平、结果公正。

第五条 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能够承担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教育有机统一,始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师德师风高尚。坚持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治学严谨;能严格遵守导师行为准则,满足导师岗位管理要求,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践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无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行为规范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三)业务素质精湛。拥有较为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能够关注国家和社会需求,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能够运用科学方法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六条 导师遴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进行。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七条 正常申报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2.具有教学科研型、科研型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的我校在职硕士生导师。

3.原则上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完整指导一届学制内博士研究生(至申请当年630日止)。

4.在所申请的学位授权学科内有明确且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能紧跟学科前沿,本人所从事科学研究与所申报学科(专业)密切相关。

5.承担或参与过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且能认真履行课程教学职责,教学质量良好。

6.完整地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或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且学生培养质量较高。

7.近五年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校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未出现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情况。

8.有明确的科研需求和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近五年自然科学类主持有A类科研项目,且在账各类科研经费不低于20万元;人文社科类主持有A类科研项目1项或B类科研项目2项,且在账各类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元。

(二)业绩条件

近五年,取得以下代表性学术成果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共同,下同)在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8篇以上,其中二区以上SCI论文至少1篇(自然科学类);或在CSSCI(不含“扩展版来源期刊、收录集刊”)、中文核心期刊上累计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一级学术刊物论文至少3篇(人文社科类)。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二区以上SCI论文4篇(自然科学类);或发表SSCI论文2篇,其中三区以上1篇(人文社科类)。

3.有研究成果被国家领导人亲自批示或被中办、国办、国家部委采纳(可提供采纳证明的);或经省级以上领导批示,并以相关部门文件形式下发实施。(以上均为第一完成人)

4.有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其中国家级(我校为完成单位之一)前5名有效;省(部)级(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主持有效。

5.2个省部级审(认)定、登记的植物新品种(前2名有效);或有1个国家级审(认)定、登记的动物新品种(前3名有效);或有1项获得授权并转化的国家发明专利(第1名有效)。

6.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第1名有效,其中本人撰写部分须在10万字以上)。

第八条 破格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型、科研型副教授,在满足正常遴选的基本素质、基本条件(第28条除外)和业绩条件的各项要求基础之上,科研业绩较为突出的,可申请破格参加遴选。破格申报还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为所申报学科队伍建设急需,且现有能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学术团队。

2.目前有主持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经费100万(人文社科类20万)以上的省部级项目,且在账各类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低于3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5万元。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TOP期刊发表SCI论文1篇。

第九条 直接认定

符合导师基本素质总体要求,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才工作委员会)认定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的引进人才。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十条 正常申报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学科研型、科研型副教授或教授,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3.原则上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完整指导一届学制内硕士研究生(至申请当年630日止)。

4.积极参与学科、学位点建设,在所申请的学位授权学科内有明确且稳定的研究方向。

5.承担或参与1门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能认真履行课程教学职责。

6.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经历。

7.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近五年自然科学类主持有B类以上科研项目,且在账各类科研经费余额不低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主持有B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C类科研项目2项,且在账各类科研经费不低于1万元。

(二)业绩条件

近五年,取得以下代表性学术成果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一级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三区以上SCI论文至少1篇(自然科学类);或在CSSCI(不含“扩展版来源期刊”、收录集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上累计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一级学术期刊至少2篇(人文社科类)。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二区以上SCI论文2篇(自然科学类);或SSCI论文2篇(人文社科类)。

3.有研究成果被国家领导人亲自批示或被中办、国办、国家部委采纳(可提供采纳证明的);或经省级以上领导批示,并以相关部门文件形式下发实施。(以上均为前两2名有效)

4.有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其中国家级持证书有效(我校为完成单位之一);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有效(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5.有获得省部级以上审(认)定、登记的动、植物新品种(前3名有效);或有获得授权并转化的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有效)。

6.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著作(前2名有效,其中本人撰写部分在5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 直接认定

符合导师基本素质要求,且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人才工作委员会)认定为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引进人才。

第四章 校外兼职导师遴选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仅聘请校外人员兼任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其聘任申请应由学科所在学院提出,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我校相应导师遴选的各类对应条件。

2.申请人应为与我校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高水平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学术领军人才或知名学者及行业专家,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影响力、对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原则上应与我校有重大科研项目的合作。

3.提出申请的学院应当为校外兼职导师配备校内导师负责共同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

4.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指导研究生所获得的学术成果须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

5.获得校外兼职导师任职资格后,其所在单位应与学校签订相关工作协议或合同。

第五章 留学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十三条 留学生导师应为相应层次的我校在职研究生导师,且必须完整指导过一届相应层次的国内研究生,同时应在相应语种方面具有较高的应用水平。

第六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四条 导师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按照研究生院工作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所属学院提出申请(一级学科所属二级学科分布在不同学院的,向二级学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

(二)学院初审

学院党政联席会对申请人政治立场、意识形态、师德师风进行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照导师遴选条件进行初审,并以投票方式表决(申请者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除外),到会委员达全体委员数2/3以上时会议有效,对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数的1/2以上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评审过程须有专职秘书记录,评议及投票结果等需由学院备案。初审通过名单须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研究生院审查

研究生院组织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投票结果等进行审查。

(四)学校审定

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表决方式对初审结果进行审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委员达全体委员数2/3以上会议有效。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数1/2以上者,即为通过。审定的通过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报学校发文公布,遴选结果以学校正式发文为准。

第十五条 回避、申诉与异议处理

(一)研究生导师遴选实行回避制,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与之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向学院或学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其中学术问题将按学校学术委员会依照相关文件处理。

(三)经查实有学术不端等重大问题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取消其导师申报资格和评审结果。对弄虚作假或因把关不严等产生问题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和责任人依规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导师岗位管理等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自然科学类指农学、理学、工学门类;人文社科类指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门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情况的认定说明

(一)本办法所指“不低于”“以上”均包含所提及的数据和内容。

(二)本办法中科研项目级别及分类、科研成果奖级别及内容、一级学术期刊定义、论文认定及分区、作者认定等均参照《东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东农人字〔20228号)执行;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立项项目视为B类科研项目。

(三)本办法所指高水平出版社以科技处现行科研工作量核算暂行办法中认定范围为准,所指学术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且在以上规定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

(四)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及学术成果等均应属于申报学科范围之内,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的研究,其成果应与所申请招生的学科密切相关。入职后在外单位攻读学位、在站做博士后人员,其在读、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学术成果有效;引进人才或调入我校工作的教师,其入校前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有效。

(五)本办法规定的经费以学校计划财务处实际在(到)账金额为准。

(六)本办法中提及的引进人才以《东北农业大学优秀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东农党发〔202297号)文件界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研究生院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遴选办法(试行)》(东农校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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