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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东农研字〔202314

为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秩序,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章  入学、注册与请假

第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新生入学时须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属学院书面申请推迟入学,并报研究生院审批。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如审查过程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予注册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入学后的身体健康及心理健康复查由校医院和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按学校规定从事学生工作、支教、支援西部建设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超过二年;

(三)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出部队现役后二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须本人在学校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持研究生证到所属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者可按相关政策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新生注册后,按相关规定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严格执行考勤请假制度,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因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事假两周内须经所属学院批准,两周以上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一个月内须经所属学院批准,一个月以上须经研究生院批准。

全日制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或请假期满后两周未返校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休学与复学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硕士研究生3年(个别学制按当年招生简章规定执行),博士研究生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6年;本硕博连读学生9(动物医学类10)

最长修业年限:硕士研究生5年,博士研究生6年。

第七条 研究生实行弹性学习制度,有以下情况者可以办理休学:

(一)个人提出申请,经指定医院证明,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学校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休学的;

(三)经导师、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后,申请休学自主创业的;

(四)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研究生休学须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时间计入最长修业年限。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按所参保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者,经所属学院和研究生院确认后,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按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期满后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按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出部队现役后二年。

第三章  退学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累计两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不服从导师科学、合理的科研安排,致使导师无法履行指导职责的;学习、科研及实验动手能力较差,不能达到相应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

(五)全日制研究生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按学校规定有其他情形应予退学的。

第十一条 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研究生,须填写申请表,经导师、所属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导师确认,研究生所属学院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研究生院向校长办公会提交报告,审议通过后,由研究生院出具退学决议书,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发布公告。决议书由研究生所属学院负责送达本人签收。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在公告发布30日后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前应缴清在校期间的相关费用。其个人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生源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30日内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修满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修完个人培养计划内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完成培养环节并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达到基本修业年限但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研究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修满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修完个人培养计划内全部课程并成绩合格,完成培养环节并考核合格,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再次向学校申请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证书日期按答辩日期填写。

第十六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可提出申请,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对学习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可向学校申请,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章  转学科(专业)、转学与转导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科(专业)

(一)研究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属无法在本学科(专业)培养,但尚能在拟转入学科(专业)培养的;

(二)因所属学科(专业)调整,或原导师变动等特殊情况,无法在原学科(专业)继续培养的;

(三)因自身原因无法适应原学科(专业)培养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出部队现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转学科(专业)须符合国家及学校关于研究生招考录取的有关政策。学术学位一般限定在一级学科内,专业学位一般限定在同一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内,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学科(专业)一次。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导师身体原因、人事变动、退休、长期出国等原因不能继续完成指导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研究生可以申请转导师。转导师须经转出和拟接收导师同意,所属学院审核和研究生院审批。转导师一般限定在同一学科(专业)内进行。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研究生须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具体按学校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相关规定执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硕博连读生和硕博连读生经考核合格进入博士阶段培养的,不颁发硕士毕业证,学籍按转段处理;考核不合格,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转为硕士生培养。学生转段每学年办理一次,转段后学生按照新的学历层次缴纳学费、注册、享受奖助学金等。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的,按照《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须有合理、充分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研究生院负责审查,通过后给予相应变更,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研究生离校后学校不再受理任何个人信息的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的,学校予以撤销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

()以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港澳台研究生和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定向协议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东农研字〔201711)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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