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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东农研字〔2023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研究生教育与管理,规范对研究生考试违规及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研究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规是指研究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类。相关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相关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研究生院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及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遵循“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对考试违规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规后,主动承认自己违规行为,认错态度诚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积极协助学校调查问题的;

(三)违规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对事件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

(一)违规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及以其他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的;

(三)二次违规应受处分的;

(四)违反本规定两款以上行为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参加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六)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七)违反第八条规定中两条及以上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威胁、辱骂、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五)考试过程中,通过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给他人传递试题、试卷、答案,或接收答案的;

(六)参加闭卷考试被查实隐藏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2份以上(含2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违反第九条规定中两条及以上的;

(十)有其他较为严重考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中两条以上的;

(四)有其他严重考试违规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认定、调查与复核按《东北农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修订)》(东农校发2017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或伪造实验数据、计算结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的;

(二)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的;

(三)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或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的;

(三)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的;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的;

(五)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第十七条 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考试违规行为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其该门课程考试,并在考试记录中记载为“违纪”或“作弊”。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保留学生违规证据。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事实的内容,并如实填写考试违规登记表,详实记录学生违规的事实。事实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的依据,须由2名(含)以上监考员和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违规登记表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应当由2名(含)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将考试违规材料转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委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对学生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时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学生共同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被调查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学生所在学院须在三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复核全部材料,按本办法第三章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依据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结论,按本办法第四章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做出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经主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违规的处分期限、处分决定、处分文件内容、告知及送达方式等事项,参照《东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学生申诉具体规定及程序,参照《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处分解除具体规定及程序,参照《东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研究生,一学年内不予参加各项评奖评优;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察看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助研和奖励津贴,在校期间不予参加各项评奖评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则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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