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研字〔202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和发展,保障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东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设置学校、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负有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职责。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设主席1名,副主席2-4名,秘书1-2名。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由主席在委员中提名。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分管本科、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及具有学科背景的校领导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确定人选,其他委员由主席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提名人数不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20%。秘书可由研究生院院长和教务处长兼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名单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不少于9名的委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职权、履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并按实际需要,定期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开展讨论、审议。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副主任1人,由主管学位工作(副)院长兼任,秘书1人,由学位办公室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秘书1名。主席由学院院长兼任,或由院长提名并经委员表决确定,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兼任,或由主席提名并经委员表决确定,秘书由研究生教务秘书兼任;委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兼顾学院所属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人员数量及结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需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学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退休前应能完成一届工作,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有职务调整的委员需按实际岗位人员予以替换,因退休、调离或其他原因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席提名增补人选并经常委会委员或全体委员表决确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就以下事项开展工作:
(一)组织编制、修订并审查所属学位授权点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学位授予标准;
(二)受理并审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答辩申请,做出授予或暂缓授予学位建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受理并审查学术不端、学术失德行为,形成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已获学位的决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组织制定所属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划,审查导师遴选资格、招生资格及评优评奖资格;
(五)审定所属学位授权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六)对研究生培养学位授权点的增列及调整提出建议;
(七)组织实施所属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及人才培养质量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检查、指导、监督及评估;
(八)研究和处理所属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其他事项;
(九)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进行审议或做出决定:
(一)审查通过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名单,做出授予相应学位决定;
(二)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三)审查违反规定授予学位行为,做出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导师队伍建设方案和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审定学校学位与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及相关程序;
(六)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审议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增列或调整;
(七)受理并审议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事项;
(八)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一般每年度召开春季、秋季2次全体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主席决定或经全体委员的1/3(含)以上联名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条 学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均须有全体委员的2/3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遇有紧急事宜或特殊情况时,委员会主席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表决;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含)以上视为通过。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连同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等会议材料,经主席签字后予以存档;需对议题做出陈述说明的相关人员,可列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不投票。
第十二条 学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所属委员会主席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获准请假不能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应指定所在委员会其他委员列席会议,并汇报相关工作情况;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4次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委员,经报请主席同意,应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如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实行不少于公示3天的公示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