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研字〔2024〕24号)
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保障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目标与原则
第一条 根据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以建设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一定职业背景,熟悉相关专业,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相对稳定的专业学位导师队伍为目标。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只限于我校已有专业学位授予点。
第三条 每位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参加遴选;已具备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如果符合相关专业学位的要求,可以兼任一个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导师。
第四条 遴选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认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
第六条 申请人年龄应能够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且身体健康。
第七条 申请人为教学、科研、工程、社会服务第一线的在岗人员,掌握某一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专业学位领域生产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申请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申请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申请人能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具有指导(协助)专业学位研究生经验,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活动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能够提供学生实践教学所需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近三年内主持过应用型科研项目或横向科研项目,有一定额度可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
除满足以上遴选条件外,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研究生导师的具体遴选要求见附件。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东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审表》,确定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类型和领域,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以及专业学位发展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初选,初选通过的候选人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赞成票至少为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校在编在岗现任学术型研究生导师,符合以上遴选条件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学位导师需满足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相关要求方能具备招生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东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修订)》(东农研字〔202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物与医药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2.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3.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4.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5.金融、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6.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7.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8.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9.戏剧与影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0.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11.国际中文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2.食品与营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13.应用统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