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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东农研字〔202420号)

为深入贯彻国家“双一流”建设战略,推进我校“世界一流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进一步完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管理模式,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根据《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4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服务需求、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开放融合为原则,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博士培养体系为主线,积极面向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面向人民群众新需求,面向国家治理大战略,进一步激发科教融汇活力、激活产教融合功能、赋能区域创新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保障生源选拔质量,造就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章 选拔原则

第一条 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对考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遵纪守法、科学精神、学术道德、诚实守信等方面的考核。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决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三条 坚持客观严谨、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确保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学校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授委员会成员组成,原则上应为5-7人。小组负责本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本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办法的制定,考生资格及材料审核、复试考核、考核结果的审核及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政治辅导员担任,原则上应为3-5人。小组负责本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考生投诉及违规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招生学科、报考人数及考核流程等情况,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复试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复试考核阶段的相应工作。

第四章 考生类别

第八条 “本硕博”班考生

该类别申请者须为我校“本硕博”班考生,原则上不允许跨学科申请。

第九条 硕博连读考生

该类别申请者须为我校在读二年级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跨学科申请。

第十条 应往届硕士毕业生或已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者。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考生。即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之日算起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符合招生专业的具体报考要求。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考生除满足第四章中各招生类别的基本要求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身心健康,品德优良,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有两名所报考学科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科研潜质。

(五)满足学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其他报考条件。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发布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招生专业目录中明确体现招生计划、招生学科和导师招生顺序。

第十四条 各招生学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办法,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所有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名,按学校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报名信息并缴纳报名费。

第十六条 各招生学院对申请者报考资格及报考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报名信息无效、申请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复试考核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基础知识、科研创新(实践应用)能力、外语能力和综合素质五方面。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1.思想品德

主要考核申请者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特别注重考查申请者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不计入复试考核成绩,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该项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专业基础知识(50分)

主要对申请者本学科专业知识、热点问题、研究动态等方面的掌握情况,以及在实验、实践中对知识运用的综合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3.科研创新(实践应用)能力(30分)

1)学术学位博士

主要考查申请者近三年内已取得的科研成果情况;审阅申请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计划书;考查申请者科研思维、分析解决科研问题能力及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等方面情况。其中科研计划书分值占比不得超过权重的40%

2)专业学位博士

主要考核申请者近三年内在相关行业取得的工作业绩;审阅申请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计划书;考核申请者相关行业领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考核申请者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知识运用、生产实践及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4.外语能力(10分)

主要考核申请者的外语水平及应用能力。

5.综合素质(10分)

主要考核申请者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心理状况、社交礼仪等方面。

(二)考核时间

具体以各招生学院“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办法为准。

(三)考核形式

各招生专业根据学科特点、培养目标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申请者进行考核。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验设计、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考核成绩

复试考核成绩为申请者最终录取成绩依据。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复试考核成绩由专业基础知识、科研创新(实践应用)能力、外语能力、综合素质四部分成绩加和组成,满分100分。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各部分成绩低于该项分值60%者、总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五)考核要求

1.原则上招生学院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本学科副教授(含)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核。

2.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专业特点以及实际情况,可通过面试、实验、实践等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考核。

3.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4.考核程序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考核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本人。若招生学院认为需对考生进行进一步考核时,可再次安排复试。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5.复试考核全过程要录音、录像,材料由招生学院存档备查。

6.被录取考生的申请材料复印件、考核记录、成绩打分表、评语以及录音、录像等考核相关材料须保留至考生毕业离校为止。未被录取考生的相关材料保存1年。

第七章 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申请者考生类别,结合报考导师的招生顺序、招生限额、招生学科等情况,根据复试考核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具体录取原则如下:

(一)考生按照“本硕博”班考生优先原则进行录取。“本硕博”班考生未被录取产生的剩余计划由学校进行统筹。

(二)导师按照“第一招生顺序>第二招生顺序”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其中,多个二级学科竞争使用的计划不区分导师招生顺序。

(三)第一招生顺序导师如录取“本硕博”班考生,须优先使用其支持计划。

第十九条 各学院须在复试考核结束后将复试考核结果上报研究生院,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通过后确定为正式录取。

第二十条 原则上在读定向就业博士生数超过本学科在籍博士生总数10%的学科(不含专博),不得再继续招收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有在读的定向博士研究生(非应届毕业生)的导师,不得再继续招收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

第八章 信息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最终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录取名单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九章 纪律要求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中使用的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报名参加博士“申请-考核”制招生的工作人员,须依规进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 对在“申请-考核”工作中有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在“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第十章 体检

第二十六条 体检工作学校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为深入推进一级学科建设、强化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加大政策协同力度,鼓励各招生学院制定符合学科发展实际需求,充分体现自身办学特色,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及稳定性的学院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简章。

第二十八条 各“本硕博”班培养单位,须坚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单独制定“本硕博”班考生的考核办法。对“本硕博”班考生进行充分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本人放弃或导师认定其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本硕博”班考生,经个人或导师申请、学院申报、研究生院审核,考生不再具备当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资格,继续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此类学生有关信息报省级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将其博士生学籍转为硕士生学籍。

第三十条 如本方案与教育部、黑龙江省当年招生文件不符,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院。未尽事宜,经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东农校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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