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研字〔2023〕8号)
为满足人才培养需求,加快我校一流导师队伍建设,强化导师岗位意识,优化资源配置,构建科学合理的招生计划调节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科研需求为导向,以满足研究生培养需求为前提,建立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健全评聘分离的岗位动态调整机制。审核每年年初开展一次,通过审核者获得当年招生资格,并列入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学校学术学位及专业学位导师任职资格遴选办法,已取得导师任职资格的我校在岗导师。外聘导师及其他具备专业实践指导资格的专业学位校外导师,仅作为与校内导师联合培养导师参与指导,不具有独立招生资格。
第三条 经学校学术评定委员会(人才工作委员会)认定为研究生导师的引进人才,在正式办理入职手续后,首次招生免于资格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外聘导师,在聘任期内免于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章 审核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导师应有足够精力指导研究生,其政治素质及师德师风表现、学术能力水平及工作业绩、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均须达到我校导师岗位管理和考核的各项要求,上一年导师年度考核结论应为合格及以上。
(二)原则上导师应当能够在人事处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完整指导一届学制内研究生(计算时间截止招生年份6月30日)。对于确因科研工作需要(指招生资格审核当年主持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部委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且在账科研经费满足相应审核条件的导师,可由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延长招生年限的书面申请,批复并签订协议后,可参加当年招生资格审核。与学校签订《延聘岗位任务书》的导师,其延聘时间计入招生年限。
(三)导师退休时,应将尚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转给导师组其他具备当年招生资格的导师继续指导,直至其完成学业;指导“本硕博”生的导师,在学生转段当年未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应在本专业或相同一级学科内的相近二级学科间为其更换导师,此类情况不占用新导师招生计划。原则上学生在读期间仅可更换一次导师,导师转换办法及程序按相关文件执行。
(四)原则上导师不允许跨学科招生。
第五条 科研及经费条件
(一)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有主持的A类科研项目且当前可独立支配在账科研经费不低于20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
2.目前主持B类科研项目且当前可独立支配在账科研经费不低于40万元(人文社科类20万元);
3.当前可独立支配的在账科研经费不低于80万元(人文社科类40万元)。(此条件仅当年有效,不得用于连续获得招生资格)
(二)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B类及以上科研项目且当前可独立支配在账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人文社科类1万);
2.主持其他科研项目且当前可独立支配在账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元(人文社科类2万);
3.当前可独立支配的在账科研经费不低于20万元(人文社科类4万元);(此条件仅当年有效,不得用于连续获得招生资格)
4.获得当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自然获得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可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学科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
(三)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有符合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导师遴选条件规定的科研课题,且当前独立支配在账科研经费不低于20万元。
2.获得当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可在符合相关要求的一个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兼招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四)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有符合本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导师遴选条件规定的科研课题,且当前独立支配在账科研经费不低于2万元(艺术类1万元)。
2.获得当年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可在符合相关要求的一个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兼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人按照研究生院工作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学科所在学院提交上岗招生申请,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
第七条 学院初审。学院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招生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名单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名单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 审核认定。研究生院组织对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公示及处理。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向学院或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指“不低于”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关于本办法中提及的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办法中的A类、B类及其他科研项目级别分类参照《东北农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东农人字〔2022〕8号)执行,各类科研项目须与所申请招生的学科相关。
(二)本办法规定的经费以学校计划财务处实际在(到)账的科研项目金额为准。对不得二次划转的子课题经费的认定,以加盖立项部门公章的合同标注为准,合同未标注的需项目负责人提供拨付证明。
(三)本办法中提及的引进人才以《东北农业大学优秀人才引进暂行办法》(东农党发〔2022〕97号)文件中界定为准;提及的延聘情况以《东北农业大学教师延聘管理办法》(东农人字〔2022〕9号)文件规定为准;提及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课题要求以《东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修订)》(东农研字〔2021〕21号)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导师年度考核办法以及包括取消导师招生资格在内的相关导师岗位管理规定,按照研究生院另行发布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具体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与评估暂行办法(试行)》(东农校发〔201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