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5〕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文件精神,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通过质量评价调动教师从事本科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督促引导教师不断投入教学、改进教学,切实提升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原则,突出学院(部)主体地位,建立“评价-反馈-改进-提升”的教学评价机制。
第三条 承担全日制本科生授课任务的在职专任教师均应参加综合评价(外聘教师可参照执行)。经学校批准,参加进修、访学、长期请假等未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当年度不参加综合评价。
第二章 评价方式与内容
第四条 综合评价包含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学院(部)评价三方面五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一)督导评价。重在考察教师课堂教学水平、教学成效,由校级和院级督导两部分组成,数据由学校评价系统提供。
(二)学生评价。重点评价教师教学效果,包括对教师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水平、课程学习体验和收获的评价等,数据由学校评价系统提供。
(三)学院(部)评价。主要围绕职业精神、教学行为规范、教学投入及教学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其评价可包含以下几部分:
一是自我评价(教师教学反思),即教师对自身教学工作进行分析、反思并提出改进方向;
二是同行评议,重点关注教师的教学投入、课程建设(含“课程思政”建设)、教学内容的适切性及教学水平;
三是单位评价,重在考察教师教学工作整体完成质量以及取得的主要业绩,包括教师本科教学最低工作量完成情况、参与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活动情况、教学学术研究成果等。
第三章 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综合评价按学年度进行,每年9月份发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主管师德师风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以及学校总督学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教务处、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行席位制。负责规划设计、统筹领导综合评价相关工作,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各教学单位成立综合评价工作组。院长(主任)、书记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领导班子成员、督导组、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学秘书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及相关细则。实施方案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科学设置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和学院(部)评价所占权重。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得分,其中学生评教和督导评教的权重合计不低于60%。
(一)督导评价。校级督导评价由学校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成绩有效期为两年。院级督导评价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开展一轮,每个评价周期要求覆盖本单位全部任课教师。
(二)学生评价。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发布的任务,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生评价,负责引导调动学生积极性,保证参评率,提高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技术等原因不能网上评价的,可采用问卷或座谈等形式进行评价。
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评价数据无效,教师须在课程结束前,将此类学生名单录入系统,统计时剔除其评价数据。
(三)学院(部)评价。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每学年根据教师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遵守教学行为规范情况、教学反思质量及教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对教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评价结果须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存档。教师本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部)提出申诉;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终审裁定。
第四章 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在本办法相关原则及指导性意见基础上,依据本单位综合评价工作细则,计算得出本单位参评教师综合评价成绩,根据成绩排名和分段认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等级为综合评价在本单位排名前30%(含);良好等级为综合评价在本单位排名30%~60%(含);合格等级为综合评价及各主体评价均不低于60分;不合格等级为综合评价或各主体评价有低于60分,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发生B级及以上教学责任事故的教师。
第十条 教师满足以下情形之一,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为优秀且不占前30%名额比例。
(一)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者。
(二)省级教学名师获得者,有效期10年。
(三)校级教学名师获得者、校级教学质量奖一等奖获得者,有效期5年。
(四)校级教学质量奖二等奖获得者,有效期3年。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考核评聘、职称评审、绩效分配、申报获奖等的重要依据。其中,参评教学质量奖需满足近五年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且至少有两年评价结果为“优秀”;申请教学奖项、教学荣誉的评价结果需达到“良好”及以上;教师考核评聘、职称评审、绩效分配等工作中,评价结果使用标准,由相关部门或学院自行规定。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结果连续3年均被评为不合格,建议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排名为本单位后5%的教师,予以教学预警处理,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对其进行专门帮扶指导与培训提高,督导将对其课堂教学质量予以重点关注,实行诊断性听课,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学期。连续3年均为本单位后5%的教师,原则上予以暂停教学处理,停课周期不少于1个学期。停课期间教师需参加教学单位和学校组织的专项培训及助课工作。培训完成后,由督导组会同教学单位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共同组织其进行试讲,试讲通过后方可恢复其授课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东农校发[2019]59号)同时废止。若有条款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