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5〕5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强化本科教学中心地位,推动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深入教学一线,掌握教师教学状态、教学运行、教学设施及教学环境等实际情况,发现并解决教学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课领导干部
(一)学校党政领导干部。
(二)相关部处领导干部。
(三)院(部)教学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 听课范围
主要面向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等教学环节,其中教学单位领导干部主要听取本学院所开设的课程。
第四条 听课次数
(一)学校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二)教务处处长、副处长;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三)学生工作部、团委(创新创业中心)、人事处、招生就业处、实验室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主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同时,鼓励其他党政机关领导积极深入课堂,关注、了解教学实际情况。
(四)院(部)教学单位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五)上级主管部门有专门要求的听课任务由相关单位结合本文件要求的任务统筹安排。
第五条 听课方式
听课方式以随机、随堂听课为主,也可组织针对性听课。
第六条 听课内容
(一)重点考察教师课前准备、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及课堂管理等情况。
(二)检查学生出勤、课堂纪律、学习参与度与学习效果等。
(三)关注教室、实验室灯光照明、环境设施及安全隐患等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
(四)各院(部)教学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相应听课内容,包括不局限于交流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 听课反馈
(一)领导干部听课评价应在听课后一周内进行反馈,可通过教学质量评价系统进行评价或提交纸质版《听课评价表》,听课评价工作应在每学期第16周前结束。
(二)听课评价意见秉持客观、公正原则,评价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提升及相关部门优化改进的参考依据。
(三)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领导干部可直接与任课教师、相关职能部门交流反馈,或经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以《质量监控表》形式进行反馈。如发生教学事故,请直接反映给教务处或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以便及时处理。
(四)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将定期对各级领导干部听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反馈各级领导干部听课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北农业大学各级领导干部听课制度(修订)》(东农校发〔2023〕3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