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5〕27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简称“教研项目”)培育及管理,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切实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教研项目坚持科学选题,择优支持原则,注重理论和实践创新,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创新教育教学理念、方法,提出决策建议,改进教学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研项目实行三级立项(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两级管理(校、院)、分类实施(本科类、研究生类、思政类、继续教育类等)、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的管理模式,对口职能部门负责相关工作领域内教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教研项目立项实行“入库培育、择优推荐”方式,学校设立教研项目库,入库即视为校级教研项目,研究周期为两年。在入库项目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未入库孵化的项目原则上不具有推荐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资格。
第五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校级教研项目遴选工作,年度入库数量视情况确定,实行限额申报。
第六条 校级教研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申请人须为学校在职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业务能力和研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年度入库项目申报:
1.申请人有主持的在研教研项目;
2.申请人有项目被终止、撤销、流失且尚在限制申报资格期内;
3.研究内容重复(包括与以往项目或在研课题、社科项目重复或雷同)。
第七条 校级教研项目申报和推荐办法
(一)学校发布年度入库项目《立项指南》及名额分配方案。
(二)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申报条件初审、学院教授委员会评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公示后,报送学校;未设立教授委员会的党政机关及教辅等部门,由项目申请人直接向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职能部门审核,专家组评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公示后,报送学校。
(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发布立项通知。
第八条 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推荐申报办法
(一)根据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推荐申报工作要求,从校级入库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获得批准立项的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自立项之日起视为从校级项目库出库注销,其课题管理按立项单位相应要求进行管理。
(二)在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时,可根据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实际、校级教研项目入库情况及上级教研项目立项指南、条件等要求,在项目库外单独征集,统一评审推荐。
(三)学校推荐申报的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中,一线教师(不含学校中层及以上行政管理人员)主持的项目不低于总数的70%,同等条件下向45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倾斜。
(四)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对于同一类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单独负责。因中国高教学会课题申报流程较为特殊,为加强后续统一管理,在课题向各分会推荐时,申报材料的用印、签章手续应统一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签批。
第九条 学校鼓励学院(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院(处)内教研项目,学校各职能部门给予业务指导与支持。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实行项目制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组根据申请书确立的目标和任务,按计划开展研究活动。按时组织开题和中期检查,对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开展年度检查,相关职能部门须参与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事项
校级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和延期。省级及以上项目的变更,需按照上级部门相对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异动管理
项目研究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或向上级部门报请后直接终止项目研究、撤销立项。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教研项目。学校视情况减少项目所在单位下一轮次申报项目的名额。
1.项目研究成果存在思想政治问题或意识形态问题;
2.项目组人员出现师德师风、学术不端、重大教学事故等问题;
3.未经申请批准,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或无故终止项目;
4.项目批准后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或延期后仍无法完成研究任务;校级项目超期未能正常结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支持原则
(一)校级教研项目原则上不予经费资助。
(二)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经费以实际到账经费为准,学校对于符合高水平研究成果认定标准之一的项目,在结题验收年度以“后补助”的方式酌情予以一次性资助。符合多项认定要求的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经费额度的20%。
高水平研究成果的认定要求:
1.成果类别:著作、论文、软件、课件、研究报告等,须与研究内容或主题一致;
2.成果标准:
(1)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教学成果或教育科研成果奖励;
(2)在学校认定的高水平出版社、核心期刊上发表;
(3)获得地市厅局、校级以上领导批示,被采纳、应用且以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4)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结题验收结论为“优秀”;
(5)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成果,须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组评审认定。
(三)鼓励教研项目所在单位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数据采集、调研差旅、设备租用、会议、咨询、劳务、印刷、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与教研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流程
1.项目组取得符合经费使用范围规定的合法有效票据,由项目主持人及一名成员在票据背面共同签字、标注项目信息后,提交职能部门;
2.职能部门依据经费额度和使用范围等规定对票据进行审核、签章;
3.审签后的票据,提交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核销;
4.经费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须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纪律和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教研项目研究成果(包括教材、论文、软件、课件等)公开发表或出版时,应标注相应的教研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第十七条 校级及省教改一般项目结题验收要求
项目组须按要求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结论为优秀、合格和不通过三种。其中,省教改项目每年优秀比例不超过20%。结题验收标准如下:
1.项目主持人须有独立完成,或署名第一(通讯作者无效)的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其他成员须有正式署名的相关研究成果,名次不限;
2.校级项目组须发表1篇教学论文或其他同等水平的研究成果、省教改项目组至少发表2篇与研究内容相关的教学论文,其中项目主持人须有1篇论文见刊,项目组其他成员允许使用录用通知及稿件清样的论文成果最多1篇;
3.项目研究成果须第一位次标注本项目名称和编号,禁止同一篇论文用于两项及以上项目结题验收;
4.形成项目研究报告字数不低于1万字,总文字复制比不超过20%,需提供中国知网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 省教改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以及其他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结题验收按相关管理办法和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通过。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成员、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2.未按计划完成研究或改革内容;
3.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研究数据虚假;
4.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理论或应用价值;
5.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6.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或有不良政治倾向;
7.无可认定研究成果的项目组成员超过2人(不含)。
第二十条 教研项目归档材料范围
1.立项申请书、立项任务下达书或审批书;
2.中期检查表、项目变更审批表;
3.结题验收书、结题验收审定书。
各级各类教研项目材料归档均遵循上述要求,归档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于结题验收后一年内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研项目工作共同适用的一般性规定。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按照对口管理范畴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若有条款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