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4〕55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教学单位在教学指导和教学评价等方面的自主性和自觉性,深化教师评价改革,贯彻过程评价的新理念,完善校、院两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进学校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指院级包括学院(部)等教学单位。院级教学督导组指设立在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督导组织,在各教学单位指导下开展相应工作。院级教学督导指由各教学单位聘任的教学督导。
第三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设置
(一)各教学单位均需设立院级教学督导组,由3-7人组成(原则上不超过任课教师的5%),其中组长1人。
(二)院级教学督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学单位教务科,负责本单位院级本科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学校教学督导室的联络、协调工作。院级教学督导组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兼任。
第四条 院级教学督导的聘任、续聘与解聘
(一)院级教学督导由教学单位聘任、续聘与解聘,报校督导室备案。
(二)院级教学督导应身体健康,原则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的在岗或离退休人员。成员应该熟悉教学工作,治学严谨,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威望高,教龄不低于15年,聘期内年龄不超过65岁。
(三)院级教学督导聘期由教学单位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合格可连聘连任。
(四)院级教学督导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有权提出辞聘或教学单位予以解聘。
(五)校院两级督导原则上不得交叉任职。
第五条 院级教学督导职责
(一)听课指导。对本单位教师进行听课检查、指导,教学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50学时(各教学单位可结合本单位任课教师及所开设课程数制定最低学时数)。听课后与授课教师交流意见,并通过评教系统填写《督导听课评价表》进行反馈。每学年尽量做到对本单位教师或课程的全覆盖。
(二)常规检查。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本单位的教学安排情况,参与学期初和期中教学检查、考试周督查,重点检查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课程教学准备、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情况;
(三)专项检查。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所在单位教学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不定期抽查教学文件、期末试卷、平时考核(作业)、实验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全面覆盖本科教学的各个环节,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跟踪整改效果;
(四)教学指导。参与学院各类教研活动、定期召开教师座谈会,加强对教师教学技能的指导;配合学院做好青年教师和排名靠后教师教学水平的一对一帮扶,对教师的教学设计、授课内容、讲课方式等给出实质性指导和建议,提高教学效果达到课堂教学授课要求;
(五)“督管”“督学”工作。及时发现教学管理、教学秩序、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关注学风、考风和学术诚信等状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六)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听课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领导通报;
(七)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院级督导组应制定学期工作计划,明确本学期教学检查的内容和所听的课程,并报送学院和校督导室;学期结束前一周将学期工作总结反馈给学院;
(八)加强督导工作研究,了解国内外教学督导工作动态。
第六条 院级教学督导组的设立、聘任、职责等,由各教学单位参照本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细则,报校督导室备案。
第七条 院级教学督导员如有变更,院级教学督导组办公室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将变更人员名单报送校督导室备案。院级督导工作的相关资料由所在单位留存,妥善归档。
第八条 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院级教学督导工作,接受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