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3〕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我监督、自我改进的重要机制,是规范教学活动、稳定教学秩序、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办公室设在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质量监控科(教育督导室)。
第四条 学校聘任督学1名,督学受主管校领导委托主持教学督导工作。根据学科专业门类设立教学督导组,每个督导组聘任组长1名,督导员若干。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条 督学聘任条件:学校现职或退休教授,熟悉高等教育规律,政治觉悟高,管理能力强。由主管副校长提名、校长批准后聘任,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学校现职或退休教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经验丰富,严谨公正并有一定威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人选由教学单位推荐,评估中心与督学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结束后重新聘任,可连聘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秉持以人为本理念,坚持“督”“导”“评”结合,坚持“督教”“督学”“督管”结合,以督导本科教学为主,以督导教学管理和条件保障为辅 ,以“督”“评”为手段、以“导”为目的,通过听课与检查等多种方式完成督导任务。
第九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教学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分析、咨询指导、考核评估等,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完成以下工作:
(一)听课:随机听课和重点听课结合,对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二)专项评估:对实验报告、实验教学、试卷、毕业设计(论文)、毕业答辩等进行专项评估。
(三)专项督导:对教学管理、教学设施、质量文化建设及学风、考风等进行专项督导。
(四)专题调研:根据工作需要深入教学单位和职能部门,通过座谈、走访、问卷等形式开展专题调研。
(五)经验推广:收集整理教学案例,推广先进教学经验和优秀教学成果。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各项督导工作,及时反馈意见建议;每学期召开三次以上工作例会,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交流和学习研讨。
第十一条 根据学期工作计划,撰写小组与个人工作总结,形成督导工作情况简报;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听课要贯穿整个学期,不要集中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0学时,做好听课记录,关注教师课堂教学和学生学习状态,描述问题要准确详实,课下与任课教师及时交流。
第十三条 考核性听课须有两位以上教学督导员参加。
第十四条 存在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听课、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无法正常履职情况,或教师、学生反映履职效果较差,由评估中心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终止聘任。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及相关单位应支持、配合教学督导工作,对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提供工作场所和办公、差旅、调研等经费。
第十七条 待遇:督学每月3600元,组长每月3000元,督导员每月24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教学督导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东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规定(修订)》(东农校发〔2019〕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