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19〕59号)
为完善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评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一)通过评价强化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责任,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将教师教学评价作为提高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能力的内在驱动力。
(二)通过评价牢固树立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引导教师关注学生学习过程体验与收获,促进教师积极改进教学方式方法。
(三)通过评价突出正面激励的导向作用,不断促进教师追求教学卓越,建立“评价-反馈-改进-提升”的良性循环的教学评价机制。
二、评价原则
(一)坚持分类评价、分类指导的原则;
(二)坚持评教与评课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突出学院(部)主体地位的原则。
三、评价对象
承担全日制本科生授课任务的教师(含外聘教师)。
四、评价主体
(一)领导干部评价。重点评价教师的教学状态。
(二)督导评价。重点评价教师教学的有效性。
(三)同行评价。重点评价教师的课程建设(含“课程思政”建设情况)、教学内容和教学水平。
(四)学生评价。重点评价教师教学效果以及对课程学习的体验和收获。
(五)学院(部)评价。重点评价教师的职业精神、教学行为规范及教学工作完成情况等。
(六)教师教学反思。教师自我对教学工作的分析、反思及改进。
五、组织实施
(一)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按学年度进行,每年9月份发布评价结果。
(二)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主要通过网上评价、随机听课、问卷调查、座谈会、集中评议等多种方式进行。
(三)学校统一组织领导干部评价、督导评价,并按学期统计成绩。其中,领导干部评价仅作为定性评价;督导评价成绩两年内有效,如当学年无督导评价成绩,按上一学年成绩计。
(四)学院(部)组织实施具体评价工作
1.成立本单位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备案方可实施。
2.科学设置督导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和学院(部)评价所占权重,计算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得分。
3.确定不同学科专业教师同行评价的人员构成,制定同行评价标准,组织同行采用随机听课为主的方式进行教学评价,并按学期统计成绩。
4.根据学校发布的任务,按学期组织实施学生评价。学院(部)应重视学生评价工作,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保证参评率,提高评价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技术等原因不能网上评价的,采用问卷或座谈等形式进行评价。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评价数据无效,教师须在课程结束前,将此类学生名单录入系统,统计时剔除其评价数据。
5.督促教师积极开展教学反思,教师应以发布随堂评价、教师评学等方式进行教学反思,从而改进教学方法、调整教学进度、提高教学质量。
6.开展学院(部)评价。每学年根据教师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遵守教学行为规范情况、教学反思质量,以及完成的教学工作任务(包括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参与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实践、教案等教学基本文件建设、课后任务布置与批改答疑、指导学生科技创新等)情况,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给出成绩。
六、评价结论
(一)等级标准
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1.优秀:比例不超过 30%。
2.良好:比例不超过 30%。
3.合格:各主体评价得分均不低于60分。
4.不合格: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1)师德师风存在问题;
(2)发生A级、B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各主体评价有低于60分的。
(二)结果认定
1.评价结果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存档备案。
2.教师本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部)提出申诉;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终审裁定。
七、结果使用
(一)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结果是教师考核评聘、绩效分配的基础性数据;教师申请教学奖项、教学荣誉等,评价结果要在“优良”以上。
(二)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师,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学院(部)要及时比较分析各项评价结果,有针对性的制定改进方案,重点关注综合评价排名在后5%的教师,推进教师教学质量持续改进。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原《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与奖励》(东农校发〔2014〕70号)中的第一章“课堂教学质量考核管理”部分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