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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东农教字〔20238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满足大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实现实践育人目标的重要场所。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

第三条 实习基地分为国家级实习基地、省级实习基地、校级实习基地和院级实习基地。学校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要求对国家级实习基地和省级实习基地进行管理。校级实习基地原则上应为适合两个学院以上相关专业开展实习工作的基地,院级实习基地一般为仅适合本学院相关专业开展实习工作的基地。

第二章 建立原则

第四条 实习基地的建设要遵循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建立。

第五条 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实习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尽可能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经费开支。

第六条 学校优先支持层次较高、接受我校师生人数多的实习基地的建设。要求每个专业除必备的校内实习基地外,必须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稳定的双向交流关系。

第三章 建立要求和条件

第七条 实习基地相关设施与场所要满足我校实践教学需要,能够长期稳定地规范、有效运作,使学生在真实环境下进行岗位实践,培养学生掌握解决生产实践中实际问题的技术,取得实际工作经验,培养团队协作精神、群体沟通技巧、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才能等个人综合素质。

第八条 实习基地应为正式的法人单位或职能齐全的二级单位,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3年以上经营时间,财务状况良好,在本地区的本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形象好。

第九条 实习基地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或有专人负责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具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十条 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实习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医疗和合理报酬等方面的需求。

第十一条 校级实习基地每年接收短期实习(一般为12个月)及毕业生产实习(一般为310个月)的学生人数不少于10人。院级实习基地每年接收实习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 每名参加实习的学生应同时具有1名校内指导教师和1名校外实习基地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实习基地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科研、技术或管理人员,能够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特殊技术岗位没有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需经过学生所在学院与实习基地协商认定能否聘为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学院应根据每门实习课程的性质与要求确定该门实习课程的校内与校外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的人数。毕业生产实习每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5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国家级实习基地、省级实习基地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分别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校级实习基地的认定

一、申报校级“东北农业大学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的单位首先向东北农业大学相关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根据各专业实践教学培养方案,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选择具备本专业学生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提出实习基地建设的申请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习单位性质、实习基地名称、基地建设的目的、用途;

(二)实习基地规模、指导力量、可供实习的岗位量以及实习内容;

(三)提交实习基地建设的可行性调研报告、实习计划、经费预算及基地联络人员和负责人。

三、教务处组织专家根据学院报送材料就该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四、教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最终名单并与相应单位签订《东北农业大学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相关学院和拟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五、教务处发文公布实习基地名单。

六、举行“东北农业大学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基地”挂牌仪式。标牌由教务处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院级实习基地的认定

一、申报院级“东北农业大学院级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的单位向东北农业大学相关学院提出申请。

二、相关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专家评审合格的单位与相关学院签订《东北农业大学××学院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

四、学院将实习基地信息与协议书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合作形式

第十八条 学校为实习基地开设各种类型的非学历教育,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习基地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实习基地可向学院投资或捐资(捐物)参与办学,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选派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教学,管理人员来校举办学术讲座等。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实习实训指导教材和实习实训计划,提前送交实习基地,并委派实习指导教师与校外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实习。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和实习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实习基地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了解实习基地对学生的指导情况。向实习基地反映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并协商解决,保证学生按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六章 基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习基地认定通过后,学院应与实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基地管理运行的具体办法,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三条 实习基地的建设组织与管理实行学校与学院两级管理。校级以上实习基地原则上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统一建设与管理,院级实习基地一般由各学院负责建设与管理,并每年向教务处汇报院级实习基地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向教务处上报校外实习基地实习计划,并在学生进入实习前两周将实习实训方案送达实习基地。

第二十五条 实习实训计划送达后,要与实习基地协商,聘请符合要求的校内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及时组织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实习动员。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将每年度与实习基地合作情况做出总结,于学院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各学院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要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具体的实习基地评估考核制度。按照实习实训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教学质量等方面制定评估、考核的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并对其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实习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通过对实习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协助实习基地解决建设、发展、实习实训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习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条 教务处将不定期组织对实习基地进行检查,从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基地条件、实习实训效果、特色与创新等方面对实习基地进行评估、考核,组织开展优秀实习基地及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并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实施校级重点实习基地建设立项资助办法,重点支持高水平综合性实习基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外实习基地应予以撤销:

一、严重违背合作协议;

二、业务或职能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与协议专业不再相符;

三、因发生专业技术人员减少,经营状况恶化;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公开批评报道;破产、解散、合并、停业整顿或者被兼并、注销等不利情况,不能再承担实习实训教学任务或不宜再作为学校的校外实习实训教学基地。

第三十三条 实习基地的撤销由相关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核实情况,给出处理决定。实习基地被撤销的,学校应做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被撤销的单位,与被撤销单位共同拆除实习基地牌匾。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东农校长令2004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北农业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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