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教字〔2023〕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实习教学工作,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实习是指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设有课程名称和学分,学生由学校安排或自主联系后经学校批准,在校内或校外单位开展的,具有真实工作情境的,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关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 实习教学管理
第四条 实习教学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按照培养方案和年度教学计划执行。教务处总体协调全校的教学实习,并负责统筹指导实习工作。学院负责具体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具体职责
(一)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制订有关实习教学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定;
(二)监督检查学院实习组织管理工作情况;
(三)监督实习经费的使用;
(四)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实习实践基地数据收集、监测与统计;
(五)核定学院实习教学工作量;
(六)协助各学院联系校外实习基地,签订协议;
(七)组织学院实习实践基地共享与实习活动交流。
第六条 学院具体职责:
(一)负责实习教学全面领导与组织管理工作;
(二)制定管理细则,对实习管理职责、实习方式与管理流程、实习经费保障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
(三)组织开展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四)遴选实习单位;
(五)选派实习指导教师;
(六)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做好学生实习考核和实习工作总结。
第三章 实习教学组织
第七条 学院应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确定实习组织形式,开展研究性实习,凝练创建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的实习项目。
第八条 根据各专业特色,结合教学实际情况,可对照下述实习分类标准对教学实习进行分类。
(一)按实习组织形式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两类。
1.集中实习:由学校统筹安排的实习,时间、地点相对集中。
2.分散实习:由实习指导教师或学生自主联系并确定实习单位,并经学校批准开展的实习,时间、地点相对分散。
(二)按实习目标和开展阶段分为: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三类。
1.认识实习: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地点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专业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2.专业实习:学生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后,通过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特定问题,加深对专业知识理解和运用的活动。
3.毕业实习:学生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后,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三)按实习方式分为:现场实习、模拟实习、虚拟实习三类。
1.现场实习:在真实工作场景中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
2.模拟实习:在“模拟法庭”等拟真环境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
3.虚拟实习:利用信息技术和虚拟仿真等手段建设的虚拟工作场景,在此虚拟场景上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九条 学院要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实习基地建设,建设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要加强实习基地质量建设,充分发挥高水平实习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带动一流实习基地建设。要结合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学院要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要打破理论教学固化安排,根据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合理确定实习流程。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二条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集中外出实习需通过学院在教务处提前2周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的比例,做好校外实习前学生的动员和准备工作。学生在外出实习前,要与学院签订外出实习安全承诺书。
第十四条 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做好学生实习考核和实习工作总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五条 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共同依法保障实习学生基本权利,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活动或明显超过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学生冒险作业;不得安排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等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单位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实习前,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十六条 严格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除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要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
第十七条 支持学院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中的应用,鼓励开发相应的虚拟仿真项目替代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
第十八条 对指导教师工作的要求
(一)根据教学实习计划、实习单位和学生实际情况,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实习方案,明确实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等,优化实习培训,提前做好实习准备。
(二)严格按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加强实习过程指导,现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三)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健康,注重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四)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对于学生违反纪律行为应及时纠正,并向学院及时反馈。
(五)加强与实习单位合作,协同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请示汇报,妥善解决。
(六)实习结束,离开实习单位前,要做好与实习单位的交接工作。
(七)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负责学生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八)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应对实习工作进行书面总结,连同实习有关材料交学院存档。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具体要求
(一)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爱护公物,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努力维护学校荣誉和树立大学生的良好形象。
(二)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学管理。
(三)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虚心学习,服从统一安排,按要求和规定完成实习任务,做好实习记录,按时完成实习作业,撰写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
(四)实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擅自串岗或离岗。有事或因病(凭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离开实习岗位,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因病、事假累计达到实习周数1/3的,不予通过,需补充实习。无故旷课三天以上(含三天)者停止实习,成绩以不及格处理。学生因违纪造成的后果自负,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实习期间,不得参与同实习无关的工作。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参与危险性活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章 实习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二十条 培养方案内实习均不得免修、不得压缩实习内容。实习的学生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记录和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考核。分散实习学生另须提交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鉴定意见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习考核一般采取考查方式。实习成绩应根据学生实习态度与表现、组织纪律、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实习报告和实际技能操作水平、实习鉴定等进行综合评定,并按等级制或百分制记载,该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学生实习成绩不及格需按同量实习时间补做。
第五章 实习教学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深入实习基地不定期检查教学实习开展情况,学校组织专家对学院实习组织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全面、准确、真实采集学生实习数据,及时更新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大学生实习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全年的教学实习工作进行全面分析,组织经验交流,着重从课程建设、组织管理、实习质量与成效等方面开展考评工作,分析问题与不足。对实习工作扎实、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效显著的干部或教师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及时做好实习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学生实习报告、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东农校长令〔2004〕第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东北农业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