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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东农教字〔20238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我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加强实践育人工作,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及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912号)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务处是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细则,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运行,组织示范中心撰写年度报告和考核工作。

(二)组织对申报示范中心的单位材料遴选、论证,择优立项,并报送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工作。

(三)定期组织示范中心撰写本中心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结构调整等相关事宜,经学校运行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等具体工作。

(四)负责定期做好示范中心的自评自查工作,组织完成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各项检查审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主管教学副校长任副主任,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实验室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东北农业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运行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示范中心管理细则,指导示范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聘任示范中心主任,指导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议示范中心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和建立示范中心每年专项基本运行经费。

(四)提议在重点实验教学改革推进、队伍建设、条件建设等方面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

(五)开展对示范中心遴选、立项建设,根据学校评估检查结果,提出调整或撤销建议。

第六条 示范中心所在学院负责示范中心日常运行管理,管理委员会对其运行效果起督查监管作用。示范中心主任由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备案,应为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本领域高水平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且能保证集中精力管理示范中心工作,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聘期一般为三年。示范中心可根据建设需要聘任常务副主任。

示范中心主任每年年底需向学校示范中心管理委员会进行年度工作汇报,接受示范中心管理委员会的考核。

第七条 示范中心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中心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改革项目、实验教学条件建设、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中心聘任,同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校外专家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学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连续2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八条 示范中心要明确专职教学管理岗人员一名,可由实验中心人员或教师兼任,辅助主任实施中心日常教学管理。

第九条 植物科学与技术、农业工程示范中心需跨院管理,要成立示范中心管理办公室,明确示范中心的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强化协调关系。

第十条 学校将对示范中心给予条件建设的保障,以立项的形式写入学校建设规划中。每年度示范中心设立专项运行经费,用于日常管理与交流。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及任务,严格执行年度教学计划;应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先进的实验手段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充实到实验教学;要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交叉优势,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开出率。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应注重教学研究,组织中心成立开展经常性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和交流,积极承担国家、区域和学校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仪器设备的功能完好、使用充分、更新及时;强化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确保实验教学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尽可能对外开放。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示范中心校级虚拟仿真信息化资源共享平台,同时在示范中心引领下,建设校级基础本科开放式实验教学及资源共享平台,达到使校内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共享和开放;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

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际访问学者和对外培训制度,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示范中心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运行管理委员会组织校内专家,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示范中心同时接受省教育厅部署的工作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对于年度工作绩效评价成绩不达标的示范中心,如经一年整改后仍不达标,学校有权对学院领导使用问责机制,学院领导应启动相应的对中心主任的问责机制。同时将考核成绩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示范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津贴原则上由人事部门核算单独核发。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我校四个示范中心分别为:

(一)植物科学与技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东北农业大学)

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Pla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ducation(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二)食品科学与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东北农业大学)

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Food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ducation(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三)生命科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东北农业大学)

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Life Scienses Education(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四)农业工程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东北农业大学)

National Demonstration Center for Experimental Agricultural Engineering Education(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第二十二条 东北农业大学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暂行)》(东农教字〔2018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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