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教字〔2023〕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的重要实践教学内容,是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为科学规范地组织实验教学,保障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努力构建与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相适应、与课程标准要求相统一的实验教学体系。
第三条 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要做到夯实基础,拓展创新,注重实效,树立以学生为本,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着重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各学院要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组织工作。不断吸收当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积极探讨改进实验教学方法,不断完善实验教学手段,开展实验教学方法、试验技术、实验装置改进等方面的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
第六条 及时更新充实实验教学内容,精心设置基础性、综合性、设计性等实验项目,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构建和完善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
第七条 要切实增强实验教学安全意识,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教学安全预案。加强师生实验教学安全教育,特别是要强化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教学任课教师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实验教学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八条 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下发学年《教学任务书》,明确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各学院应根据《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进程,填写《实验课教学日历》,编制实验教学课表,上报学院及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实验中心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书》及教学进程和课表进行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
第三章 实验教学准备
第十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或教研室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大纲,开出规定的实验项目,选定或编写合适的实验教材。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接受授课任务后,要认真备课,必须亲自对开出的实验项目进行实际操作,测量完整的数据,观察、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或教研室应按教学要求组织集体备课,教师应认真编写教案,规范实验教学内容。对每一个实验项目,要写明实验的目的与要求、实验原理、实验用仪器设备及操作方法,学生在实验中容易出现的困难及错误,仪器设备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处理方法,实验的结果、数据处理和误差分析。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对新上岗的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实验中心主任认可后才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验则要求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实验。
第十四条 主讲理论课的教师要经常了解实验教学情况,主动与实验教学指导教师配合,防止理论与实际脱节。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应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将实验室安全教育作为实验课程必讲必考内容,在现行相关法律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下开展实验教学。
第十六条 学生实验前要认真预习,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没有按规定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做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进行时,学生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凡违章及其他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新撰写。
第十九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对无故缺课者除责令补做,并酌情对考核成绩扣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并将书面总结检查情况交教务处备案,学校每学期将组织专家对部分实验中心开展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五章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教师在实验课前应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选用或写出实验指导书,认真设计、准备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预先试做、试测,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应向学生清楚阐述实验原理、操作规程以及实验教学要求。实验示范操作熟练、规范,提示学生注意事项,确保实验教学的效果和实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规则,精心使用器材,实验过程中应加强巡查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观察、记录和评定学生操作情况。实验要充分利用时间,不得提前下课。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应结合教学内容激发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的热情,认真指导学生基本技能操作,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独立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要做到全方位掌握学生操作实验情况,坚持严格要求,指导学生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和书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验结束时应检查验收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如有损坏、遗失要及时处理,并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实验课程严格考勤。在实验时要求学生爱护公物、仪器设备,注意安全,保护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 每门课程实验结束后,教师应进行实验小结,并仔细批改实验报告。根据学生实验情况给予实验成绩。
第六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的实验中心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课。应遵守实验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三十条 实验中要认真观察实验现象,精心操作,认真记录各项测试数据,独立分析,原始实验记录真实完整,不许抄袭他人(组)的实验数据,不允许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 实验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及其他消耗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实验中要注意实验安全,如发生事故要保持镇静,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要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主动报告指导教师,按情节轻重,结合损失情况和本人认识态度做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完毕,要认真清理实验器材,将仪器恢复原状,做好清洁卫生,关闭水、电后,经实验中心人员或请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中心。
第三十四条 学生要进入开放实验中心做自行设计的实验时,应事先和有关实验中心负责老师取得联系,报告自己的实验目的、内容和所需实验仪器,经审核同意后,在实验中心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第三十五条 因故补做实验,需经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和实验中心主任允许,方可按预定时间、地点进行补做实验。
第七章 学生实验成绩考核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按照学生出勤、实验操作、实验报告、考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对实验报告进行认真批阅,并签署姓名和时间,及时反馈给学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讲评并建立起完善的实验课程考核体系。
第八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实验教学档案管理。学院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建立实验项目信息库档案;对人才培养方案、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讲义)、实验课程教学日历、课程表、学生实验报告、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实验成绩及实验教学有关规章制度等材料进行科学分类,于每学期期末规范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东农校长令〔2004〕第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东北农业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