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教字〔2022〕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我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在教育教学决策、咨询、监督和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明确和规范教指委工作任务及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东北农业大学章程》《东北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指委是学校教学工作审议、评议、指导和咨询机构,在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指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充分发挥“参谋部”“咨询团”“指导组”“推动队”作用,加快建设高水平大学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教指委是我校教学管理的最高组织,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委员由教学单位负责人等职务委员及教授委员组成。
第五条 校教指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师德师风,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熟悉大学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教学;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具有教学或教学管理丰富经验、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教学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本人愿意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并严格遵守本组织细则规定;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不同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部)的委员名额;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其中,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者为优先候选人,然后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教学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七条 校教指委委员由学院(部)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已审定,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其中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处长为职务委员。
第八条 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秘书长1名,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7人。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教指委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3-5名。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教指委批准可增设专项工作分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校教指委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
第十条 各专项工作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教指委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教指委报告工作,接受校教指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校教指委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出席教指委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指委的各种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和咨询等活动;
(三)知晓教指委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四)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校教指委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二)勤勉尽职,积极并按时参加教指委会议及有关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情况;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保密工作信息;
(四)遵守回避原则,教指委会议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回避讨论和表决。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理论体系研究,开展学校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二)开展学校专业设置评议与咨询,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选用、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教学队伍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工作。
(三)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评价方案等文件;参与开展专业认证,加强学校质量文化建设。
(四)审议学校教学研究及教学改革重大事项、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的相关制度、有关教学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等;推荐重大教学奖励候选者,重要教学组织任职人选等。
(五)指导教师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学校形成良好教育教学秩序。
(六)指导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七)加强与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之间的教学经验交流,为学校提供信息服务。
(八)对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指导委员会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九)对学校认为需要提交校教指委的其他重大教育教学事务进行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学校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五条 需要由学校教指委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出席会议委员4/5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第十六条 根据教指委实际工作情况对委员进行届中调整。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原则上不再聘任:
1.不符合任职条件;
2.未履行委员职责,一个自然年内无故不参与教指委活动;
3.因离退休、工作变动、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呈;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5.委员所在单位申请变更委员人选;
6.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增补聘任新委员
1.增补委员需要符合委员选聘与任职条件;
2.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教指委聘期届满止。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指委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指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