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教字〔2024〕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规范转专业、转学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在政策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个人成长需要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规则。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严格遵守转专业条件、规则与程序。
(二)体现社会需求。转专业工作要充分体现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挥促进就业导向。
(三)注重学生发展。要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育人理念,更好发挥学生志趣与专长,为学生建立多元成长通道。
(四)确保办学质量。转入专业要在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下招收转专业学生。
第五条 转专业的申请条件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对其他专业有浓厚兴趣或具有特殊才能、专长,且无违法行为,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已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记录,经转入学院组织考核认定,可以申请第二学期集中考核转专业。
(二)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由于身体原因或确有学习困难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受过纪律处分,或有学校规定的其他负面清单问题的学生,经过个人申请、接收学院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降级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四)因留级、降级、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以后,原专业发生调整变化者,可以申请转入录取分数相近的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包括:阿勒泰地区定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俄、中美)和园艺(中新实验班)等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三)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其他类专业。
(四)本硕博连读等人才培养实验班不接收转专业学生。
(五)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按类分专业前,不得申请转入本专业类内专业。
(六)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第七条 转专业的工作程序
(一)集中考核转专业
本科生入学第二学期组织实施集中考核转专业工作,
各专业应在本科生入学第一学期制定本专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明确报名条件、接收计划、工作流程、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分标准等。转专业成绩考核可由已修课程成绩、学分绩点排名、高考成绩作为考核的指标,所占权重为40%。接收学院可根据专业情况采取笔试、面试或综合测试等方式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多维度考核,所占权重为60%。各专业实施细则须经过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向学生公示。学院有义务就集中考核转专业考核政策接受学生咨询。
(二)专业特长转专业
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特殊专长且无违法行为,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原则上已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记录,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可在本科生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同时,须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在拟转入专业具有特殊专长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科竞赛获奖、高水平论文、发明专利等。经学生申请、转出学院同意,由教务处组织转入学院相关专家对其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确有专长的,经接收学院面试考核合格,报教务处审批,公示无异议后转入相应专业。
(三)身体原因转专业
学生因身体原因(如疾病、生理缺陷等)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在第三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需要提供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经转出学院同意、接收学院面试考核合格,报教务处审批,公示无异议后降级转入相应专业。
(四)学习困难及其他特殊困难原因转专业
学生因学习困难受到降级处理或确有某种特殊学习困难情况,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在第三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出学院同意,接收学院面试考核合格,报教务处审批,公示无异议后降级转入相应专业。
以上第(三)项、第(四)项中的原因申请降级转专业的学生,如不是在第三学期开学初提出申请的,学校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教务处联合相关学院共同履行审核程序。
(五)服兵役后转专业
为鼓励学生献身国防事业,服兵役后复学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出学院同意,接收学院面试考核合格,报教务处审批,公示无异议后转入相应专业。
(六)休学创业后复学转专业
学生在休学创业期间取得良好业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并得到政府及社会认可,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创业潜质,可在复学时申请转入与其创业期间业绩相关的专业。经转出学院同意,接收学院面试考核合格,报教务处审批,公示无异议后转入相应专业。
(七)转专业试读期
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为转专业试读期,在此期间学生可申请转回原专业。转专业试读期结束后,教务处负责将转专业学生名单上报学信网备案,学生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八)公示
转专业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九)其他
学生因留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条 选课与补修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执行所在年级新专业的培养方案,专业负责人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课程修读指导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有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在内容、学分上相同或相近,同时在支撑本专业毕业要求方面“等效”或“覆盖”的,经转入专业的专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替代相应课程,不必补修;对转入专业已经开完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补修。各学院专业负责人有责任对学生修读教学计划给予指导。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第九条 学费
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标准不变。
第十条 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生本人签字的《东北农业大学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三)因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或特殊才能、专长申请转专业的,转入学院成立专家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随《东北农业大学转专业申请表》一并上报。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转学需提交《学生转学申请表》,因患病转学的需要提供三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工作实行教务处具体负责、主管校领导签批制度,必要时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事项由教务处按照规定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七条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学校不得先行接收学生到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就读。
第十八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和原则,跨批次、跨科类、跨学期擅自办理、签批转专业、转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东北农业大学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东农教字〔2018〕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