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5〕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规划执行监督,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在提高治理效能、优化资源配置、防范执行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东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东农校发〔2022〕64号)等制度,以及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需要,结合学校组织架构和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规划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本办法,对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程序、资源配置、执行效果、完成进度等环节,开展的评价、建议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包括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是指各二级单位在每年年初或上一年年末编制的整体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及资源保障安排;发展规划,是指经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覆盖三至五年或更长期限的发展战略与重点工作部署(包含各专项规划、学院规划以及部门重点任务等)。
第二章 内部规划审计主要内容
第四条 规划谋划。审查各单位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规划制定过程是否开展深度调研、系统谋划、构建参照系、组织专家论证、集体研讨决策以及开展必要的审批流程等工作。
第五条 规划目标。审查规划目标合规性、合理性、明确性和引领性。检查内容包括规划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整体规划和发展建设要求;是否具有前瞻性与战略性;是否与学校及学院在党建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以下统称发展建设)的目标定位、发展实际和发展要求相符合;是否具备可行性、可量化性和可操作性;是否广泛参与;是否量化与定性分析;是否具备清晰的时间表与路线图;是否为保障目标达成开展了必要工作。
第六条 重点任务。审核重点任务和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否有利于单位长远发展。
第七条 规划实施。检查各部门是否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将实际执行结果与预期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结合过程监督情况,综合分析各项任务和目标达成度是否符合预期,执行是否有力,资源分配是否合理、使用是否合规有效;了解师生对规划实施的参与度和满意度,评价规划是否真正满足学校、二级单位的发展需求以及师生的需求;审核规划绩效目标考核评价机制是否健全等,揭示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考察规划实施的长期效果,是否采用年度任务分解机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或工作方案、编制年度任务分解表、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推进规划实施,是否对学校和二级单位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发挥明显推动作用。
第八条 规划调整。审查规划调整的严肃性与必要性,重点审查调整是否根据新形势、新政策、新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原因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规;调整后的规划是否符合学校和二级单位发展建设需求;对已调整的规划,应评估其调整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九条 规划内部控制。评价规划实施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查找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评估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预防和控制情况,以及应对风险的策略和措施,提出改进建议,防范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第十条 规划资源配置。分析资源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评价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对资源配置优化提出合理化整改意见,促进学校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规划实施的效益和效果。
第三章 规划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审计处要对规划制定、实施和完成过程中的成效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判。系统评估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资源的使用效率、政策执行的效果以及规划对学校及学院在发展建设过程中的影响效果。
(一)目标实现度:评价规划设定的目标是否已经达成,包括长期目标和短期阶段性目标。对未达成目标进行原因分析,区分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部执行因素;
(二)效率与效益:分析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资源的使用是否高效,包括资金、土地、设备、人力等资源的利用情况,以及规划实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政策执行:评估规划实施过程中政策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政策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四)影响评估:分析规划实施对学校及二级单位在发展建设过程中的影响,评价规划可持续性和社会责任;
(五)创新与改进:评估规划实施过程中是否有创新元素和方法,以及这些创新是否带来了更好的实施效果;
(六)公众参与和满意度:了解师生对规划实施的参与程度和满意度,评价规划是否真正满足了学校、师生和社会的需求;
(七)风险控制:评估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预防和控制情况,以及应对风险的策略和措施;
(八)持续性:考察规划实施的长期效果,特别是对学校及二级单位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发挥的推动作用;
(九)过程管理:考察规划实施过程管理与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评价是否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进行了必要的、合规的动态调整与优化。
第四章 内部规划审计工作程序与审计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内部规划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步开展内部规划审计,成立审计组并制定审计方案。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规划文件及电子数据等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内部规划审计终结,审计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同无异议。对于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处应进一步核实情况,重大问题由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所核实情况及决定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同步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内部规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东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整改。各单位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落实。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内部规划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实行挂号销账的工作机制。对已整改落实的,予以对账销号;对未整改到位的,将继续督促问题整改,直至问题销号;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整改或无法整改到位的,要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章 内部规划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应作为单位领导决策及规划动态调整的依据,对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执行偏差、内控风险及资源浪费等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帮助优化下年度计划与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学校组织部将内部规划审计结果及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以及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结合内部规划审计中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修订或制定规划管理、内部控制及风险预警等相关制度,实现制度与实践的动态适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一)因不作为、乱作为、提供虚假资料或数据、隐瞒重大风险,导致审计结论失准,并造成资源严重浪费、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在审计整改过程中,整改措施流于形式,或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