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5〕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工程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促进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教发〔2024〕6号)、《黑龙江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等文件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各类修缮等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工程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项目立项至竣工结算过程中,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应遵循客观性原则、法治性原则、重点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准确性原则。目的是促进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条 工程审计包括: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结算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审计。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和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对上述全部内容进行审计,也可以选取部分内容实施审计。
第五条 学校建设工程由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其他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审计处只接收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报送的审计申请。
第六条 审计处应注意收集国家和地方有关基本建设的各种法规、定额、文件和资料。审计时,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报表等材料。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报表要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因提供资料不真实或隐匿不报而产生的后果,由提供单位负全部责任。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处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实行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强化对受托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每年年初,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部门需将上级部门和学校批准的年度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计划抄送审计处。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应由项目立项部门及时抄送审计处。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部门抄送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审计计划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进行审计,审计咨询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列入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所有报送审计处的建设工程项目都需经过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对于无计划又未经学校批准、未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初审的项目,审计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完成后,审计处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建立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凡未经审计处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及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办理结算手续。由于弄虚作假、隐匿不报或未经审计而造成的资金流失或损失浪费的,学校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开工前审计主要包括建设资金来源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合法性审计、招投标审计等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审计。
(一)建设资金来源审计主要审查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
(二)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合法性审计主要审查项目立项的相关会议纪要、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
(三)招投标审计
1.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审计。
2.审查合同签订是否依据招投标文件。
3.监督内部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期间审计主要包括建设期间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审计。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增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事前书面通知审计处。审计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勘察记录,审核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必须为事项发生时按有关单位及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权限所签署的有效资料,当项目竣工结算进入终审阶段,补充办理的上述资料无效。
结算终审阶段主要审计设计变更、签证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对于变更设计、合同外增加项目及工程量,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签证、相关的图纸、数据计算依据。提供的材料上应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相关人员及领导签字盖章;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施工单位签字盖章;设计单位签字盖章(仅设计变更);全过程管理单位签字盖章(如有)。如未提供,视为无效签证、变更。
(二)隐蔽工程项目。主要审查隐蔽工程是否具有及时、有效的书面签证和影像资料。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主要包括竣工结算、建设工程相关费用等方面的审计。
(一)竣工结算审计。主要审计竣工结算资料是否完整;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准确;工程计价与取费是否规范准确等。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内容已被拆除、覆盖,无法查证的工程结算,不予审计。特殊情况须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作书面专项说明。
1.准备阶段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存在资料不全、送审金额超出合同金额等情形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需补充完善或进行书面说明。竣工结算审计需要报送的资料包括:
(1)施工合同
(2)竣工图纸
(3)招、投标文件
(4)施工内业
(5)设计变更、签证、技术联系单等相关资料
(6)工程量计算书
(7)工程结算相关全部电子版资料(包含竣工图、广联达计价、算量电子版等)。
2.审计阶段 主要包括踏勘现场,审核计量计价、变更、签证、结算方式、费用标准、合同履行等方面。
3.审定阶段 主要包括就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征求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意见,如存在异议,由审计处召集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或向行业主管部门咨询解决,各方签订竣工结算审核表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咨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在报经审计处批准后,对无争议部分出具审计报告,有争议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出具审计报告。
(二)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费用审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需将部门审核后约定需要审计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费用表、合同、招投标文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严格依据行业收费规定、合同出具相应费用审计报告。对于未经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合同签订计算依据不清晰的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
第四章 审计时间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按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在收到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报送需审计的完整有效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费用资料后,审计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报送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到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及初审结果报送审计处开始审计。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在20—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如遇特殊情况,审计时间根据情况做相应调整。审计过程中施工单位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时间相应顺延;项目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
(四)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审计处与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结算中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研究解决,如有必要向行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出复审。复审期间,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五)在项目审计期间,审计处原则上不与施工单位接触,涉及工程技术问题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沟通。施工单位对审计结论如有异议,异议事项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传达和协调。
第五章 工程审计相关职能机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处的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对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委托工作,经学校授权签订委托合同。
(三)负责对社会造价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进行监督和确认。
(四)负责对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考核,评价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质量。
(五)负责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管理问题或内部控制缺陷,出具审计建议书或意见书。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对各阶段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审计处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供送审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三)协同审计处及时召开协调会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
(四)负责督促和协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审计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提交年度建设工程预算计划。
(二)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和审计意见,审核并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支付业务。
(三)协同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采购部门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涉及招投标等有关文件以及其他审计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协同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的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
(二)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价格、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与施工合同约定造价有较大价差时,进行价差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
(三)从审计处接收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料,按合同审计时间要求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征得审计处的意见,促进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审计过程中的职责
(一)依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承诺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二)与工程项目结算相关的资料需报送至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三)按要求准时参加工程踏勘,并对签字确认的踏勘记录负责。
第六章 相关责任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应予以警诫告示、按合同约定扣减服务费用等相应处理;受委托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行为涉嫌犯罪的,学校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
(二)拖延审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已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经上级有关部门再核查后,被确认其大于行业规定误差率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纪违法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东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关于内部工程审计的规定》(东农审字〔200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