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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档案提供利用管理细则

(东农校发〔202344号)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档案提供利用方式

咨询、查阅、借阅、复制及出具证明。

第三条  学校档案提供利用申请与审批

区分不同的利用者、利用范围及利用方式,分别履行相应申请审批手续。

(一)利用公开档案

持合法身份证明,表明利用档案用途,填写利用档案登记表。

(二)利用内部档案

1.校内单位用档

用档单位提出申请,经文件材料产生或归档单位同意(签字或盖章)。特殊情况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

利用下列档案材料,必须经归档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1)利用学校党委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议记录,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字。

2)利用学校土地证、房产证,国资处处长签字。

2.校外单位用档

因工作需要,外单位利用学校内部档案,须经对口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委派本部门工作人员来馆协同办理,并按本款第一项履行相应手续。因编史、修志或科学研究利用档案,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相应立项证明。

3.校内职工个人用档

本人填写利用档案登记表,审批手续同校内单位用档。经研判职工所用档案为本人经手产生,可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供利用。

4.毕业生用档

只限于提供毕业生个人相关学籍档案信息。本人持身份证明、代理者持身份证明及受委托证明后登记办理。单位核实毕业生学历信息,须提供单位公函及毕业生本人的相关信息。

(三)利用密级档案

密级档案只面向校内单位提供利用,校保密办主任签字同意。绝密级文件、资料未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经批准复制、摘抄的密级文件的复印件、抄写资料,查阅人用后应及时返还档案部门销毁。

第四条  阅档须知

查阅档案不得在文件材料上做任何标记、涂改、描摹或私自抽出。档案利用者对所阅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随意摘抄、复制、转借、丢失档案。

第五条 档案复制及借阅

各类档案原则上限制在档案部门内查阅,复制档案应在档案部门内进行。对经同意复制的档案材料(包括拷贝的电子档案),利用者负有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随意传播。

如确因工作需要档案借阅,须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借阅时间不超过一周。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借出馆员需向借档人明示《借档须知》(见附件)。归还时,利用者应协助档案部门工作人员清点检查,核对无误后,办理注销手续。如发现损坏、丢失,追究利用者责任。

第六条  利用档案公布

对档案进行抄录、复制、翻拍者,未经档案部门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在研究、著述中引用学校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鼓励利用者回赠利用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它学术成果。

第七条 出具档案证明须经办馆员签字,注明出证时间,加盖“东北农业大学档案馆证明专用章”或“东北农业大学档案馆”印章。

第八条 利用登记

对各类档案的调阅、利用情况,档案部门均应做详细记录。

第九条 利用收费

查阅档案、出具首份证明免收服务费。多份证明及复制资料、证明包封收取成本费,A3型纸及以下,每页收费不得超过1元。收取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十条  本细则由档案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档案提供利用管理细则》(东农校发〔201588号)废止。


附件【东北农业大学档案提供利用管理细则(修订).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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