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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东农党发〔20231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学校信访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国信发〔2022〕9号)、《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教办〔2017〕7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由学校及其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四条 学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第一时间处理和解决新发生的信访事项,并持续跟踪解决和处理信访积案和历史遗留的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常设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组成。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学校各单位配备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学校各单位研究处理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重大信访积案。

第六条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信访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信访工作综合协调和信访接待受理的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校的信访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以及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受理上级部门、学校交办的信访事项和群众反映涉及本校的信访问题;

(三)协调、指导、监督各单位处理、解决各单位信访积案和历史遗留问题;

(四)协调解决学校相关单位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并及时向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五)研究、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承担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信访工作人员指学校信访办公室专职及各单位兼职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人员,其工作职责是:

  (一)依法按程序登记、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并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二)认真办理学校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按规定上报办理情况;

  (三)发生群体访、信访负面舆情或者因信访问题引发的个人极端事件时,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分析研究重要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八条 信访工作办公室和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并向信访人出具《告知书》。

学校各单位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须及时向信访办公室通报情况。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九条 信访工作办公室受理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应将信访事项转至学校相关单位,并限期60日内作出答复处理意见。责任单位答复意见应以《答复意见书》的形式报送给信访工作办公室,并出具给信访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与信访工作办公室沟通,由信访工作办公室确定责任部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协商研究解决;学校单位如有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权转移的,其信访事项继续由履行其职权的单位处理。

第十条 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可适当再延长30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学校信访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的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将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学校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对学校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信访工作办公室应按照学校各单位职责范围转交办理,接到办理信访事项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一)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

(二)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

(三)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

第四章  信访秩序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条例》,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应依法、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须在学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群体信访应当推选2-3名代表,但最多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学校信访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下列行为发生:

  (一)在学校及周边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校门、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学校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场所以及有上述禁止行为的场所聚众滞留,由该信访属事单位现场进行劝阻、疏导,学校保卫处协助、配合并依法依规维护校园秩序。经劝阻、疏导无效者,由学校保卫处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行为过激并造成相应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督查和追责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本校信访问题为导向,将各单位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作为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学校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办公室及学校各单位如存在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对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等情况。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办公室、学校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如存在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打击报复信访人;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由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信访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党政管理制度汇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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