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党发〔2023〕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保密工作,不断提升学校保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全校师生员工均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均须受到法律和纪律的追究。
第四条 学校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按照党管保密原则,学校保密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并自觉接受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省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学校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带头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学校分管保密工作校领导对学校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及时牵头组织研究制定贯彻上级保密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意见和举措办法,具体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保密工作情况。
其他校领导要履行保密工作“一岗双责”,应按照校领导班子分工,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分管单位的保密工作。
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保密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涉密人员对本岗位保密工作负责,应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本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学校党委设立保密工作委员会(简称校保密委员会)。校保密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全体副职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科学技术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保卫处、档案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掌握学校保密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定贯彻上级保密工作部署要求的具体意见和举措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健全完善学校保密制度;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和检查;配合上级保密部门组织查处泄密事件和违规行为;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保密部门反映情况、报告工作等。
学校保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八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保密办),负责校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
校保密办设在学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并安排1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校保密办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学校设立保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保障。
第十条 学校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相关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对全校师生进行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并切实抓好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采取单位自查与学校保密委员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一旦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向省保密局报告。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主动配合上级保密部门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及定密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保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1.绝密级:
(1)上级单位下发的已标明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光盘等;
(2)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本科目考试启用前);
(3)全国硕士研究室招生考试评分参考(指南)(启用前)。
2.机密级
(1)上级单位下发的已标明机密级的文件、资料、光盘等及机密级文件、资料复印件;
(2)学校转发、汇编上级机密级文件、资料,所制作的学校公文、文件资料汇编等;
(3)研究生(含博士、硕士)入学自主命题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本科目考试启用前);
(4)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
(5)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评分参考(指南);
(6)上级单位要求须以国家机密事项报送的涉及稳定、安全、外事、港澳台、民族宗教等重大敏感问题的有关材料;
(7)上级单位下达的机密级科研项目;
(8)研究背景源于机密级科研项目,且经申报审定后的学位论文。
3.秘密级
(1)上级单位下发的已标明秘密级的文件、资料、光盘等及秘密级文件、资料复印件;
(2)学校转发、汇编上级秘密级文件、资料,所制作的学校公文、文件资料汇编等;
(3)处级干部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4)上级单位要求须以国家秘密事项报送的涉及稳定、安全、外事、港澳台、民族宗教等重大敏感问题的有关材料;
(5)国家教育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工作安排及参与人员情况;
(6)评卷过程中制定的评分细则;
(7)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成绩公布前)
(8)上级单位下达的秘密级科研项目;
(9)研究背景源于秘密级科研项目,且经申报审定后的学位论文。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工作秘密事项,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1.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原始会议记录及会议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重大事项;
2.未经公布的学校机构改革、干部选任、人员招录及津贴分配方案等;
3.学校干部选任的谈话记录、考察材料等;
4.全体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5.全体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档案中非国家秘密事项的其他内容;
6.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案件线索及案件处理情况;
7.未经公布的内部审计结果;
8.招标采购前的评标专家名单及招标采购方案;
9.校内非全国性统一考试考试结束前的试题(副题)及答案;
10.学校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在产生国家秘密的同时,应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载体须按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转发、汇编涉密文件、资料所制作的学校公文、文件资料汇编等,应在公文版头或汇编封面左上角标注密级标志,密级以所转发涉密文件、资料的原始密级为准,汇编文件、资料及转发涉及多个文件、资料时,密级及密级标志以最高密级文件、资料为准。
2.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由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及其答案等,可采用加盖密级戳的形式在试题袋正面显著位置标注密级标志,如“机 密★考试结束后解密”。
3.须以国家秘密事项报送的有关材料,应按上级单位要求标注密级标志。
4.上级单位下达的涉密科研项目,相关项目材料须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标注密级标志。
5.研究背景源于涉密科研项目,且经申报审定后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封面左上角标注密级标志,密级及保密期限以涉密科研项目的密级及保密期限为准。
6.处级干部档案中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由承办单位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相关人员。
7.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工作秘密,不得标注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九条 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前须按照“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学校保密办应按要求及时向省保密局上报年度定密、解密情况。
第四章 涉密岗位及涉密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级保密部门涉密岗位的划分标准,学校涉密岗位共分特定岗位、量化岗位两大类。
特定岗位主要包括:
部门 |
岗位名称 |
涉密等级 |
确定依据 |
校保密办 |
学校定密责任人 |
重要 |
学校定密责任人 |
学校办公室 |
督办科科长 |
重要 |
负责上级涉密文件的登记、传阅、保管、清退及销毁 |
档案馆 |
档案馆综合档案室 档案管理员 |
重要 |
负责保管以往归档的上级密级公文 |
学校办公室 |
学校机要交换员 |
一般 |
负责上级涉密文件的机要交换,但不知悉涉密文件内容 |
研究生院 |
研究生院 保卷室保卷员 |
一般 |
负责保管在我校设立考点的国家统一考试考试前的试题试卷,但不知悉试题试卷内容 |
人事处 |
人事处人事档案室 档案管理员 |
一般 |
负责保管处级领导干部人事档案 |
量化岗位主要包括:
部门 |
岗位名称 |
涉密等级 |
确定依据 |
|
校领导 |
重要 |
年知悉、阅办机密级上级公文6件以上 |
学校办公室 |
党政办公室负责人 |
重要 |
年知悉、拟办机密级上级公文6件以上 |
学校办公室 |
党政办公室分管 督办工作负责人 |
重要 |
年知悉机密级上级公文6件以上 |
学校办公室 |
党务秘书科科长 |
重要 |
年知悉机密级上级公文6件以上 |
学校办公室 |
政务秘书科科长 |
重要 |
年知悉机密级上级公文6件以上 |
组织部 |
组织部负责人 |
一般 |
年知悉、承办秘密级上级公文9件以上 |
宣传部 |
宣传部负责人 |
一般 |
年知悉、承办秘密级上级公文9件以上 |
纪委 |
纪委负责人 |
一般 |
年知悉、承办秘密级上级公文9件以上 |
第二十二条 在上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为涉密人员,依据所在涉密岗位涉密等级,确定涉密人员涉密等级。
第二十三条 对拟任用到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进行保密审查,对在岗涉密人员须定期组织复审。
第二十四条 涉密人员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保密承诺、重大事项报告、出国(境)审批等制度。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保密部门保密要害部位的确定标准,按照最小化原则,学校保密要害部位主要包括学校办公室督办科、研究生院保卷室、档案馆综合档案室及人事处人事档案室等。
保密要害部位须采取符合保密规定的人防、物防、技防等防护措施,并经省保密局审查验收。
第五章 涉密文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传递涉密文件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
第二十七条 收发涉密文件须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规定手续。
第二十八条 传阅涉密文件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并随时掌握涉密文件的去向。
第二十九条 保管涉密文件须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和设备,并定期清查、核对。
第三十条 复制涉密文件,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绝密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
2.凡属可复制的机密级、秘密级文件,须经分管保密工作校领导、学校保密办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制。
3.涉密文件复印件应视同原涉密文件进行管理。
4.涉密文件复印的登记、审批及复印由学校办公室督办科统一办理。
5.每份涉密文件复印件均应在复印件前粘贴审批登记单。
6.涉密文件复印件应骑页加盖学校党委印章。
7.涉密文件复印申请人应在文件复印后一个月内主动将复印件返还学校办公室督办科。
8.学校办公室督办科应及时催要未返还的涉密文件复印件。
9.已返还的涉密文件复印件,学校办公室督办科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销毁。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涉密文件扫描、拍照,更不得通过互联网、手机传递涉密文件。
第三十一条 销毁涉密文件须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省保密局指定机构销毁,同时派专人现场监销。应退还省委办公厅的密码电报及其他涉密文件,须按要求及时清退。
第三十二条 其他涉密载体参照涉密文件进行管理。
第六章 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
第三十四条 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互联网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不得在互联网及互联网终端(如计算机、手机等)存储、处理、传播国家秘密。
2.不得在互联网网站、论坛、社交媒体等发布国家秘密。
3.不得利用办公平台、电子信箱、即时通信工具(如QQ、微信)等办理涉密业务,或者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4.不得利用网盘、云盘等互联网存储服务存储国家秘密。
5.不得在互联网各类网络传媒制作和播放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校互联网接入口的安全保密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技术措施,提高防攻击、防信息泄露和窃取能力。
第三十七条 如事业发展需要建设涉密网络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同意,并严格按照上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申报、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按照“谁管理使用、谁负责审查”的原则,健全完善校园网主页及校内二级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校园网主页及校内二级网站信息发布的保密检查,发现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应当立即删除。
第七章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
第四十条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须遵守下列保密要求:
1.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
2.不得利用手机微博、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载体发布国家秘密信息。
3.不得利用手机邮箱、蓝牙等传输工具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4.不得在手机微信、QQ等聊天工具中谈论国家秘密信息。
5.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6.不得用手机连接涉密网、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等涉密载体。
第八章 涉密会议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传达涉密文件或上级涉密会议精神时,应严格按照涉密文件或上级部门要求,限定参会人员范围,并须对与会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四十二条 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加会议,不得擅自记录或录音,绝密级或机密级会议禁止带入手机,秘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禁止使用手机(关闭手机)。
第四十三条 涉密会议场所应符合保密要求,应在会场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带入手机或禁止使用手机标志,必要时可使用移动通信和无线网络屏蔽设备。
第九章 专项保密管理
第四十四条 涉外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资料;确需提供的,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部门审查批准,并与接受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五条 出国(境)团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应自觉接受行前保密教育和保密提醒,严格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上级单位下达的涉密科研项目,科学技术处应牵头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及上级单位保密要求,切实做好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保密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担全国统一考试(如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生外语四六级考试等)考点任务时,试题的运送、保管及考场的安排、防范等各环节工作,须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及上级招考部门的保密要求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保密部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