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3〕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颁布施行)、《教育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颁布施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主要收集整理反映学校办学各方面运行状态的数据信息,包括事业规模与结构、学科与专业、教学与科研、财务与资产、社会服务、校园文化、校友情况等方面的数据。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综合统计工作是指涉及学校建设发展各方面工作的统计,如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填报等;专项统计工作是指涉及学校某一方面工作的统计,如上级对口部门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填报等。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各类数据,保证数据来源有据可查,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任务。
第五条 学校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建立校内统计工作的网格化管理格局。
第七条 学校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全面负责学校统计工作相关事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完善学校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2.组织开展教育事业发展综合性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3.指导、监督学校各二级单位开展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4.归口管理综合性教育统计资料,统一提供和发布数据;
5.组织开展统计分析,为校领导决策提供数据分析报告;
6.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监控与评估;
7.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8.会同相关二级单位建立和完善数据统计信息化平台。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主要职责如下:
1.收集、整理、填报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布置的各类专项统计工作;
2.配合学校办公室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归口管理的统计数据及资料;
3.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及时完成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分析报告,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4.做好本单位统计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建立、保存、管理和归档工作;
5.保持专、兼职统计员的相对稳定,并将统计岗位的人员变动情况于变动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6.开展统计活动时,充分利用共享的统计数据资源,避免重复采集,提升工作效率。
第三章 统计工作分类和要求
第十一条 统计工作分为综合性统计、专项统计和数据维护三类。
第十二条 综合性统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填报,各二级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归口管理的统计资料报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汇总,并经校长审核同意后,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专项统计工作由业务对口二级单位负责填报,上报前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向学校办公室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统计人员、负责人按程序审核、签名和盖章。
统计资料的签署人对其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一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要对系统数据进行定期维护。对于国家文件正式批复的、具有学校事业发展标志性和显示度的重要数据,各二级单位应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统计人员要努力提高统计分析研究水平,加强对学校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和教学、科研、办学效益情况的综合分析,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与新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预测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统计资料,由学校办公室和各部门分类归口管理。学校综合统计资料由学校办公室统计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各类专项统计资料由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利用统计资源,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统计口径必须一致。学校上报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和专项统计调查表,须经学校综合统计部门核实,并报学校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报出。
第二十条 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统计工作制度》(东农办字〔2004〕11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