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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东农校发〔20238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依据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遵循《东北农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以学校名义发布,对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或办事规程。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定、公布、解释、修订与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及各职能部门对具体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向上级的请示和报告,为处理紧急事项而应急制定的文件,职能部门制定的办事指南和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制定、修订、废止和解释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符合《东北农业大学章程》。

第六条 制定或修订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 制定或修订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学校发展需要,应当体现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规则”“细则”“办法”“制度”“决定”“意见”等,但不能称“条例”“规章”“准则”。各类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方案,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尚未完全成熟的特殊情况,可以使用“暂行”或“试行”,“暂行”侧重于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执行,“试行”侧重于在一定范围内试验推行。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可代表学校就其职责范围内的某项工作或者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明确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定的主要规定、进度安排等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认为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立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一般包含名称、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单位或部门、施行日期。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方向正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次设章、条、款、项、目。

第十五条 起草新的规范性文件,须注意与学校现行规范性文件相协调与衔接。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就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广泛调研、深入论证。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一般应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充分征求师生员工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学术事务的,应充分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询、网上征询、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草案进行修改与完善,并形成送审稿。

第三章 审查与审定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先由起草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与上级最新相关政策要求保持一致;是否符合《东北农业大学章程》;是否存在与学校现行规范性文件不协调、不衔接、相互冲突的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等。必要时可申请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过合法性审查后,由学校办公室进行规范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自受理之日起,学校办公室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送审稿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退回起草部门修改。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通过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后,应及时提请分管校领导、校长或党委书记审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章 公布与解释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审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学校办公室按照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办法,以“通知”文件的形式统一制发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全校公布。内容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确定制发形式和公布范围。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后,应当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主动听取和收集适用对象对规范性文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或意见反馈。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师生员工认为某一规范性文件与《东北农业大学章程》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学校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认为某一规范性文件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可以向起草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办公室与起草部门应当及时答复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款含义、适用范围等内容,原则上由起草单位或条款内容中规定的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章 评估与清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统筹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与清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是规范性文件评估与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起草部门应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并根据具体实施情况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评估情况,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清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已公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建立定期清理机制。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

(一)文件制定时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现已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与当前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和学校自身发展实际存在一定不适应性的。

(三)执行以来存在一定问题,有进一步修订完善必要的。

(四)存在其他需要修订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与现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及学校章程相抵触的。

(二)无法适应当前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和学校自身发展实际的。

(三)就某项工作内容,学校已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但原有相关文件没有及时废止的。

(四)存在其他需要废止情况的。

第六章

第三 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和废止程序中所形成的草案说明、有关调研材料等应随同规范性文件一起建档,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归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关于制订、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暂行规定》(东农校发〔200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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