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3〕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东北农业大学章程》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含钢印)包括:
(一)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及法人名章,校领导授权管理的个人名章。
(二)处级单位、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印章。
(三)各党委、总支及直属支部印章。
(四)学校所属企业印章、各类财务章及法人名章。
(五)各级各类业务专用章。
(六)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及学生社团印章。
(七)民主党派校内分支机构印章。
(八)非常设机构印章。
(九)其他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印章。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种类和规格
第四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应为学校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除签名章外,印章所刊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 各级各类印章的样式与规格:
(一)学校党委印章为圆形,中刊党徽,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中国共产党东北农业大学委员会”。学校行政印章为圆形,中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校名“东北农业大学”。学校级印章尺寸、规格以刻制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二)处级单位党组织印章为圆形,直径42毫米,中刊党徽,图案外自左而右环形刊党组织名称。处级单位行政印章为圆形,直径42毫米,中刊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刊校名,下部横向刊单位名称。党务部门印章为圆形,直径42毫米,中刊党徽,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刊“中国共产党东北农业大学委员会”,下部横向刊单位名称。
(三)科级单位印章为圆形,直径40毫米,中刊五角星或党徽,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刊校名及所属处级单位名称,下部横向刊科室名称。
(四)各级团组织印章为圆形,直径40毫米,中刊五角星,星两旁刊单横线。印章上的文字酌情分成两行或三行,一行自左而右环刊于星和单横线的上边,另一行或两行自左而右横刊于星和单横线的下边。
(五)各种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一般为圆形,直径40毫米。也可根据需要刻成椭圆形或其他形状。
(六)院系设置的研究所、实验室、各类社团组织(如各种协会、学会)等印章为圆形,大小样式依据传统习惯刻制。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已有印章如名称未发生变化,仍可继续使用,待更换时,按此文件规定的印章规格执行。
第三章 印章刻制和启用
第七条 印章应在公安机关指定、具有印章刻制资格的刻字社刻制,不得由私人或无资格刻字社刻制。各级各类印章只得刻制一枚。
第八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分别由上级部门批准。
第九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刻制,由申请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后,持学校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办理。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另制发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发印章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经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印章刻制申请程序。
(一)印章刻制申请:因业务需要、机构成立、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由申请单位出具刻章申请及相关公文,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印章换刻申请:因印文磨损、印章损坏等需换刻印章时,由申请单位出具刻章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印章补刻申请:如印章遗失,应及时告知学校办公室并依法公告遗失印章作废,再由申请单位出具刻章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以上申请刻制的印章,如需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还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如:各种业务专用章、院系设置的研究所和实验室印章等,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印章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类印章须到学校办公室登记备案后使用。
(一)备案手续包括:刻章申请、拓具印模、刻制时间、印章保管人、领取人签字等。
(二)因原有印章磨损、单位更名、负责人或法人变更等重新刻制的印章,在登记备案的同时,须将原有印章交回学校办公室。由刻字社销毁的印章,须在销毁后交学校办公室核实。启用新印章的同时,旧印章作废。
(三)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回收的特殊印章,须告知学校办公室,经核实后准予新印章登记备案。
第四章 印章保存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学校主要领导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保管。各单位、各部门印章应指派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学校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须分门别类对所刻制的印章进行登记备案,拓具印模,装订成册,以便于管理。各单位、各部门须建立印章登记本,对本单位印章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印章应在指定地点使用。在非指定地点使用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由印章保管人携带使用,使用情况应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 印章丢失、失窃或下落不明,须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学校办公室和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不应有的后果或损失。遗失之印寻获时,须立即交学校办公室处理。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第五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学校印章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四)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复印件、翻译证明件。
(五)以学校名义报出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材料等。
(六)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七)其他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协议、公函等。
(二)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交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其他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或实施可能侵害学校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业务专用章由用印单位或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制定使用规范,且不得超出授权业务范围使用。
第六章 用印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不符合手续的印章保管人可拒绝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处级单位印章、由处级单位(学校办公室除外)保管的学校各类机构、组织的印章和特殊用途印章,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单位合同专用章、财务章的用印审批,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团委、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印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学校办公室保管的学校印章,按照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用印审批程序如下: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件、公函等按照学校公文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学校发文程序后,学校办公室按规定用印。
(二)一般性、常规性事项用印,经用印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用印。
(三)重要事项用印,经用印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房地产、重大财经、人事事务及与学校利益有关的法律文书等事项,由用印单位在用印申请前报相关议事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履行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用印程序后,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认为应提交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用印。该程序适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证、工作证、结业证、进修证、退休证、聘书等各类证书,经制发证书的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学校文件或证书名册报学校办公室用印。学校颁发的奖励证书、奖状等用印,可依据学校文件、也可经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六)学历学位证明、在职证明、工资证明、房产证明及毕业证、学位证、成绩单复印件及翻译件等各类证明,由相关主管部门审验后,学校办公室按规定用印。
第三十条 使用学校法人名章,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其他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使用校领导名章,除已经校领导本人授权或签署的文件外,须经本人同意后用印。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由印章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级各类印章用印时,印章管理人员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材料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第七章 印章废止和归档
第三十五条 因单位撤销、更名或印章损毁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单位须及时向学校办公室上缴原印章。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归档。
第三十七条 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三十八条 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违反审批程序用印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对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因审批不严、管理不善等失职性用印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领导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程序依照学校印章使用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印鉴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党政管理制度汇编》中收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