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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东农校发〔202386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东北农业大学章程》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含钢印)包括:

(一)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及法人名章,校领导授权管理的个人名章。

(二)处级单位、直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印章。

(三)党委、总支及直属支部印章。

(四)学校所属企业印章、各类财务章及法人名章

(五)各级各类业务专用章

(六)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及学生社团印章。

(七)民主党派校内分支机构印章。

(八)非常设机构印章。

(九)其他经学校批准刻制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种类和规格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应为学校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除签名章外,印章所刊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 各级各类印章的样式与规格:

(一)学校党委印章为圆形中刊党徽,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中国共产党东北农业大学委员会学校行政印章为圆形,中刊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校名东北农业大学”。学校级印章尺寸、规格以刻制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二)处级单位党组织印章为圆形,直径42毫米,中刊党徽,图案外自左而右环形刊党组织名称。处级单位行政印章为圆形,直径42毫米,中刊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刊校名,下部横向刊单位名称。党务部门印章为圆形,直径42毫米,中刊党徽上部自左而右环形中国共产党东北农业大学委员会”,下部横向刊单位名称。

(三)科级单位印章为圆形,直径40毫米,中刊五角星或党徽上部自左而右环行刊校名及所属处级单位名称,下部横向刊科室名称。

(四)各级团组织印章为圆形,直径40毫米中刊五角星,星两旁刊单横线。印章上的文字酌情分成两行或三行,一行自左而右环刊于星和单横线的上边,另一行或两行自左而右横刊于星和单横线的下边。

(五)各种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一般为圆形,直径40毫米。也可根据需要刻成椭圆形或其形状。

(六)院系设置的研究所实验室、各类社团组织(如各种协会、学会印章为圆形,大小样式依据传统习惯刻制。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已有印章如名称未发生变化,仍可继续使用,待更换时,按此文件规定的印章规格执行。

第三章 印章刻制和启用

印章应在公安机关指定具有印章刻制资格的刻字社刻制,不得由私人或无资格刻字社刻制。各级各类印章只得刻制一枚。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分别由上级部门批准

第九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刻制由申请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后,持学校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办理。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另制发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制发印章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印章的名称、用途,经分管或联系学院的领导批准,学校办公室备案

十一 印章刻制申请程序。

(一)印章刻制申请因业务需要、机构成立、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由申请单位出具刻章申请及相关公文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二)印章换申请:印文磨损印章损坏等需刻印章由申请单位出具刻章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印章补申请:印章遗失,及时告知学校办公室并依法公告遗失印章作废,由申请单位出具刻章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以上申请刻制的印章,如需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的还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如:各种业务专用章、院系设置的研究所实验室印章须由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印章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 各类印章须到学校办公室登记备案后使用。

(一)备案手续包括:刻章申请、拓具印模、刻制时间、印章保管人、领取人签字

(二)因原有印章磨损、单位更名、负责人或法人变更等重新刻制的印章,在登记备案的同时,须将原有印章学校办公室。由刻字社销毁的印章,须在销毁后交学校办公室核实。启用新印章的同时,旧印章作废。

(三)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回收的特殊印章,须告知学校办公室,经核实后准予新印章登记备案。

第四章 印章保存和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学校主要领导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保管。各单位、各部门印章应指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告知学校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须分门别类对所刻制的印章进行登记备案,拓具印模,装订成册,便于管理。各单位、各部门须建立印章登记本,对本单位印章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印章应在指定地点使用。在非指定地点使用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由印章保管人携带使用,使用情况应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 印章丢失、失窃或下落不明,须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学校办公室和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不应有的后果或损失。遗失之印寻获时,须立即交学校办公室处理。

第十 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第五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学校印章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

二十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四)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复印、翻译证明件

(五)以学校名义报出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材料等

(六)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七)其他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协议、公函等

(二)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交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其他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种证书的照片上,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未经学校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或实施可能侵害学校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业务专用章由用印单位或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制定使用规范,且不得超出授权业务范围使用。

 用印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不符合手续的印章保管人可拒绝办理

二十六 处级单位印章、由处级单位(学校办公室除外)保管的学校各类机构、组织的印章和特殊用途印章,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二十七 企业单位合同专用章、财务章的用印审批,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十八 、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印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十九 使用学校办公室保管的学校印章按照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用印审批程序如下: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件公函按照学校公文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学校发文程序后,学校办公室按规定用印

(二)一般性、常规事项用印经用印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即可用印。

(三)事项用印,用印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

(四)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合作协议、房地产、重大财经、人事事务及学校利益有关的法律文书等事项由用印单位在用印申请前报相关议事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履行本条第项规定的用印程序后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认为应提交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用印。该程序适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证、工作证、结业证、进修证退休证聘书等各类证,经制发证书的主管部门审批,并附学校文件或证书名册报学校办公室用印学校颁发的奖励证书、奖状等用印,可依据学校文件、也可经分管或联系学院的校领导批准后用印。

(六)学历学位证明、在职证明、工资证明、房产证明毕业证、学位证、成绩单复印件及翻译件各类证明,由相关主管部门审验后,学校办公室按规定用印。

第三十条 使用学校法人名章,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其他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使用校领导名章,除已经领导本人授权或签署的文件外,须经本人同意后用

三十二 学校各单位、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由印章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并严格执行。

三十三 学校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级各类印章用印时,印章管理人员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材料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

印章废止和归档

第三十 因单位撤销、更名或印章损毁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单位及时向学校办公室上缴原印章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按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归档。

三十七 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三十八条 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责任追究

三十九 违反审批程序用印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对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十条 因审批不严、管理不善等失职性用印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领导承担。

四十一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四十二 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程序依照学校印章使用程序。

四十三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印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党政管理制度汇编》中收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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