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3〕84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加强和规范学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确保党中央、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不折不扣落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向上级、学校各院(处)级单位向学校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二级单位下属单位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的,原则上应经二级单位同意。
第三条 校、院(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承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为第一责任人;校、院(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分管领域请示报告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按事权以单位名义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名义代表本单位请示报告。
第四条 学校主要领导可以就学校各项工作接受各单位请示报告。分管校领导可以就分管领域工作接受各单位请示报告,也可以受学校或学校主要领导委托,就学校各项工作接受各单位请示报告。
第五条 学校向上级组织报送请示报告一般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专项工作可由分管单位负责。校内各单位向学校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遵循归口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向学校各工作战线负责单位及分管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六条 学校应当向上级组织就有关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
请示事项清单如下:
(一)属于上级组织事权,须由上级组织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重要回信精神情况。
(三)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及其他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四)学校重大体制变动、重大项目推进、重大机构调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奖励、重大违纪违法等情况。
(五)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重大改革发展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属于学校党政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七)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八)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跨系统工作中需要上级组织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九)学校年度工作情况,学校党委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选人用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十)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十一)校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十二)巡视整改、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整改、政治生态考核整改、班子考核整改、班子民主生活会整改等落实情况。
(十三)学校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十四)校内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以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情况。
(十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情况。
(十六)其他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院(处)级单位应当向学校就有关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
请示事项清单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以及学校重大工作部署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决的特殊困难;
(二)本单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管理服务、党的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推进、重要文件制定、重要评价评奖等;
(三)重大突发事件、违纪违法问题、涉诉涉法事项和复杂敏感事件处理等;
(四)以学校名义举办或邀请上级重要领导、重要专家学者出席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
(五)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六)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创新举措可能与现行规定相冲突、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情况;
(七)属于本级组织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八)重大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情况;
(九)跨部门、跨单位工作中需要学校统筹推进的重大事项;
(十)使用有关领导同志未公开的讲话、音像资料等;
(十一)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下列事项不必向学校请示: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上级或学校就有关问题已经作出明确批复的;事后报告即可的事项等。
第八条 学校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一般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或校领导班子成员传阅审定,必要时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党委全委会表决通过,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分管校领导签发。
各院(处)级单位向学校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要经过集体研究,按事权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必要时须事先报分管校领导同意。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应当由各院(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请示重大事项必须事前请示。非紧急情况,原则上应提前20天请示。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职尽责,并及时进行后续请示报告。视报告时间及类型的不同,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定期报告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专题报告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
(三)对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要按照时限要求报告;
(四)突发性重大事件要及时请示报告,由校、院(处)两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合适人员,当面或电话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及时处理、及时报告,事后应补办书面请示报告。
第十条 校内归口管理单位收到相应院(处)级单位请示报告后应尽快处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向请示报告单位说明情况。校领导对请示报告事项提出明确意见的,应当及时按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校、院(处)级单位应该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适宜简便进行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对于情况紧急或者重大事项处理尚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口头请示报告视情况采用电话、当面、会议等形式,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内容较为简单或者情况十分紧急的,可以采用电话方式;内容较为复杂或者情况敏感特殊的,原则上采用当面方式;内容较为正式或者涉及主体较多的,原则上采用会议方式。
第十三条 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相对成熟阶段或不适宜简便进行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书面报告视情况采用正式报告、信息、简报等方式。正式报告应当条理清晰、简明扼要、文风质朴,力戒空洞无物、评功摆好,有助于上级和学校了解情况、科学决策。综合报告一般在3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2000字以内,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信息侧重于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注意的问题、现象和情况等,应当做到及时高效、权威准确;简报侧重于报告某方面工作的简要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对应报未报或延报、误报,以及不按规定请示报告的,学校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东北农业大学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报告制度(试行)》(东农校发〔2010〕1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