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校发〔2022〕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学校依法决策、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在高等学校全面推进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着学校事业发展,单一法律领域律师已经不能满足处理学校多领域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公开聘用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与受聘律师事务所日常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受聘律师事务所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风险评估;
(二)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重要合同文本、重要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为学校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受学校委托,可代理参与学校所涉及的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学校开展法律知识培训;
(六)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受聘律师事务所向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提供规范的书面法律意见。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熟悉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规律,熟悉公司与企业、劳动与人力资源、刑事、争议解决、金融、知识产权、不动产与能源等方面法律知识,具有较强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从业5年以上。
第七条 受聘律师事务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作合同: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二)被撤销、吊销律师事务所资格的;
(三)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五)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或借用学校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学校、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开展法律服务的情形。
第八条 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采购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服务期为两年,合同按“1+1”方式签订,受聘律师事务所第一年通过考核后,可续签下一年合同。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受聘律师事务所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查阅学校委托事项有关资料,并列席研究相关议题的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
(二)参与学校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改革或重大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四)向学校收取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受聘律师事务所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承办事项独立发表意见,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背法律、纪律规定对所承办法律事项的干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
(二)遵守国家和学校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调解、谈判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学校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勤勉尽责,及时准确出具意见,并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有损学校权益或形象的活动;
(五)不得超越学校授权行事,如确有需要,应当由学校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六)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需要委托受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代理法律事务等服务时,须向学校书面提交《东北农业大学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审批表》,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提请受聘律师事务所咨询的法律事项,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意见,特殊情况经与提请单位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十三条 提请单位应将本单位所咨询法律事项的处置结果及时反馈给学校,并提交《东北农业大学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情况反馈表》,报学校办公室备案。所涉及法律事项的处置工作由分管或联系单位校领导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在接受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对受聘律师事务所在法律事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