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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东农校发〔20238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学校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依法不予公开。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制度;学校公开信息前,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或者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学校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情况,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学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须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八条 学校确定公开的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校报校刊、校园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校按规定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教育厅或教育部审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按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校内各单位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东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作跟踪评估,收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各单位制定的信息公开的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公开学校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及社会稳定、扰乱校园及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东农校发〔20133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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